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條 電網企業應當及時、準確地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輸配電成本信息,并保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
電網企業報送的成本信息包括各會計期間的成本報表及其說明,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有關輸配電成本核算行為、支出情況、重大變化、影響輸配電成本變化的重大事項、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情況的專項報告等。
輸配電成本信息報送辦法由電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要求電網企業對報送的輸配電成本信息存在的問題做出專項說明。
第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約談方式或者要求電網企業另行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提供專項復核報告,也可以組織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 電網企業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制度應當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一) 輸配電成本核算制度,包括輸配電成本與其他業務成本分業核算辦法和共同費用分攤辦法;
(二) 電網企業成本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電網企業職工薪酬制度和設備采購、材料領用制度。
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電網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輸配電成本核算和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應當制定檢查計劃,按年度開展。
不定期檢查應當根據監管工作的需要以及電網企業成本核算和管理的情況進行。
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將電網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輸配電成本核算和管理規定的情況,以及發現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情況制定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信息披露辦法。
第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根據輸配電成本實際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輸配電價格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