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電網調度機構應建立覆蓋整個調度管轄區的風電功率預測系統,開展調度區域內的風電功率預測工作,并負責對風電場上報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
第十九條風電場要按照要求配備專門人員負責預報工作,相關人員信息及風電預報系統信息應在電網調度機構備案,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電網調度機構。
委托風電功率預測技術服務單位承擔風電功率預報的企業,應將服務單位的負責人員與風電場企業負責人員的信息同時報電網調度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風電場應具備在線有功功率調節能力,能夠自動執行調度機構下達的發電計劃,保證發電功率在發電計劃允許偏差的范圍內。
第二十一條電網調度機構和風電場應充分利用廠網聯席會議等信息交流平臺,促進風電運行信息的公開。電網調度機構應通過電力調度E區數據網公開包含風電功率預測服務單位等信息在內的各風電場預報結果和實時運行數據。
第二十二條電網調度機構要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和《電網運行準則》的要求,合理調配調峰資源,充分發揮快速調節電源的調節能力,為風電場順利并網運行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條電網調度機構應充分應用風電功率預報結果,綜合考慮系統負荷預測,結合電網和電廠運行工況,最大限度的保障風電全額消納。
第二十四條在系統運行不受約束情況下,電網調度機構原則上按風電場報送的計劃曲線安排風電場運行;如系統運行受到約束,風電場不能按報送曲線運行,調度機構應公示限制出力的原因、限制容量及電網約束條件。系統運行約束條件一般有:
(1)系統安全約束;
(2)系統調峰能力不足;
(3)電力系統處于故障或緊急狀態。
第二十五條電網調度機構每天在規定時間前向其調度管轄的風電場下達次日00: 15至24:∞的發電計劃,電網調度機構可根據風電場實時預報結果和系統安全運行狀況,實時修正調整風電場發電計劃,并下達風電場執行。
第二十六條在電力系統故障或緊急情況下,風電場應按有關規程規定進行故障處理和運行調整,并記錄和保存故障期間的有關運行信息以備調查分析。
第二十七條鼓勵同一區域的小規模和分散式風電項目以適當方式聯合開展風電功率預報工作。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