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物質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糞便以及城鄉有機廢物轉化成的能源。
(二)生物液體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體燃料。
(三)可再生能源發電,是指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太陽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地熱能發電。其中,生物質能發電
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發電、農林廢棄物氣化發電、垃圾焚燒發電、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
(四)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是指不與電網連接的單獨運行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
(五)分布式發電系統,是指發電規模小、分布廣、位于用電負荷附近,電能可以就地消納,符合能源高效、環保利用等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并可接入中低壓配電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資源綜合利用發電以及其他具備節能減排發電特性的系統。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送:省委、省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級各部門,各市、縣(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在浙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12年5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