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年度計劃編制)
(一)各區縣發展改革委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請計劃報市發展改革委。扶持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應包括:計劃申請項目類別、數量、基本情況和扶持金額等內容。
(二)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申報的計劃進行統籌平衡,結合上海新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開發規模計劃,編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資金使用計劃,于每年10月底前報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申報程序)
(一)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專項資金年度計劃,每半年將組織開展一次獎勵項目申報工作。
(二)項目投資主體應在項目投產發電后,向其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個人光伏項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電公司向項目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代為申報。
(三)區縣發展改革委按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后,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四)已列入往年專項資金支持目錄的項目不需重復申報。
第八條(申報材料)
享受獎勵的項目應填寫申請表,提供項目批復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電量證明文件。
第九條(項目審核)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組織專家對已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后形成審核意見。項目評審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項目是否符合本市新能源發展規劃、年度開發計劃和產業政策等;
(二)項目是否對推動本市新能源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三)項目是否對促進本市新能源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生產具有良好的帶動示范效應;
(四)項目是否具有良好的節能減排效果;
(五)按有關規定需要評估和審查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