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雜場地 ≥30(>8) ≥50(>15)
中等場地 20-30(5-8) 30-50(8-12)
簡單場地 15-20(3-5) 20-30(5-8)
注:括號內數值為基巖場地的勘探點深度。
第二十四條 鉆進方法可根據地基巖土類別和地下水位等具體情況選用。
第二十五條 應選擇一定數量的鉆孔觀測地下水穩定水位。
第二十六條 巖石地基可根據巖體風化程度取樣進行室內試驗。
第二十七條 土基應根據土的類別進行室內常規項目的試驗和原位測試,包括動力觸探試驗、靜力觸探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等。
第二十八條 取代表性的地下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第五章 勘察成果
第二十九條 在預可行性研究階段,風電場場址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應包括正文、附圖和附件。
第三十條 正文應包括緒言、區域構造穩定性、場地基本地質條件、場地工程地質評價、結論與建議。
第三十一條 附圖包括工程地質平面圖、工程地質縱、橫剖面圖。附件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