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國務院下發國發〔2009) 38號文,同意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并轉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文中指出:不少領域產能過剩、重復建設問題仍很突出,有的甚至還在加劇。特別需要關注的是,不僅鋼鐵、水泥等產能過剩的傳統產業仍在盲目擴張,風電設備、多晶硅等新興產業也出現了重復建設傾向,一些地區違法、違規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現象又有所抬頭。
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到:風電是國家鼓勵發展的新興產業。2008年底已安裝風電機組11638臺,總裝機容量1217萬千瓦。近年來風電產業快速發展,出現了風電設備投資一哄而上、重復引進和重復建設現象。目前,我國風電機組整機制造企業超過80家,還有許多企業準備進入風電裝備制造業,2010年我國風電裝備產能將超過2000萬千瓦,而每年風電裝機規模為1000萬千瓦左右,若不及時調控和引導,產能過剩將不可避免。
同時指出:抓住大力發展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的歷史機遇,把我國的風電裝備制造業培育成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風電裝備產能盲目擴張,鼓勵優勢企業做大做強,優化產業結構,維護市場秩序。原則上不再核準或備案建設新的整機制造廠;嚴禁風電項目招標中設立要求投資者使用本地風電裝備、在當地投資建設風電裝備制造項目的條款;建立和完善風電裝備標準、產品檢測和認證體系,禁止落后技術產品和非準入企業產品進入市場。依托優勢企業和科研院所,加強風電技術路線和海上風電技術研究,重點支持自主研發2.5兆瓦及以上風電整機和軸承、控制系統等關鍵零部件及產業化示范,完善質量控制體系。積極推進風電裝備產業大型化、國際化,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風電裝備制造業。
(4)國家發改委下發通知取消風電工程項目設備采購國產化率要求
2009年11月25日,國家發改委下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取消風電工程項目設備采購國產化率要求的通知》,取消發改能源[[200511204號文中“風電設備國產化率要達到70%以上,不滿足國產化率要求的風電場不允許建設”的要求,并要求各項目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公開、公平、公正招標采購。
(5)國家《可再生能源法》修訂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通過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指出: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
(6)國家能源局發布海上風電開發管理暫行辦法通知
為規范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國家能源局于2010年1月22日發布了國能新能[[2010]29號文:《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據了解,該辦法共十章三十八條,規定了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編制、海上風電項目授權、海域使用申請審批和海洋環境保護、項目核準、施工竣工驗收和運行信息管理等各個環節的程序和要求。該辦法明確,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作為全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對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海域以及在相應開發海域內無居民海島上的海上風電項目實
施管理,并在海上風電規劃編制、項目核準、施工等階段做好管理銜接。
(7)工信部征集風電設備制造行業準入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抑制部份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有關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09] 116號文)(以下簡稱116號文件)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組織研究并起草了《風電設備制造行業準入標準》(以下簡稱《準入標準》)。
2010年1月18日,按照116號文的部門分工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會同發展改革委產業協調司、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共同召開了“制定風電設備制造行業準入標準工作啟動會”,并成立了專家編寫組。編寫組經過多次研究、論證,完成了《準入標準》征求意見稿。該《準入標準》從生產企業的設立、工藝裝備與研發測試、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技術進步、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與勞動保障等方面對生產并網型風力發電機組的企業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