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企業要加強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間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相關聯系機制。調度機構要制定科學合理、確保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發電調度計劃,制定有關調度操作規則,及時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電網企業應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預測的準確性,優化各類機組負荷分配,合理安排設備檢修,防止風力發電出力受限,盡量避免豐水期水電棄水。電網企業要盡快研究解決水電密集度較高地區在豐水期水電電量跨省(區)外送問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網損要嚴格按產權分界點界定,對于產權不明晰的部分,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確定。電網企業特別是地、縣供電企業要按照電監會《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以及《電網運行規則》等要求,參照有關示范文本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協商簽訂并嚴格執行《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規范并網及電費結算等行為。電網企業要抓緊研究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應由電網企業負責運行和管理的可再生能源送出工程要盡快收購其資產并承擔相應運行和維護職責。
(三)電網企業要科學規劃電網,進一步優化與完善電網結構,促進可再生能源協調發展
電網企業要進一步深入研究論證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電網規劃,提出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設施建設規劃、電網建設方案以及加強電網管理的意見;結合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進一步加強對電網結構特性的分析,不斷優化和完善電網結構,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網發電效率,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和電網的協調、可持續發展;進一步加強網架建設,切實做好可再生能源配套電網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并網安全性評價和新機組進入商業化運行工作,保證可再生能源項目及時上網發電。
(四)電力企業要加強信息披露和報送工作
電網企業應不斷完善可再生能源相關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加強與發電企業溝通,及時將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電價情況及未能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持續時間、估計電量、具體原因和改進措施等情況書面通知發電企業;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相關信息報送和備案制度,定期將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可再生能源配套電網規劃及其滾動規劃報監管機構備案;制定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上網的具體操作規則,并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各省級電網企業要定期匯總所屬各級電力調度機構直調可再生能源發電未能全額上網的情況、原因、改進措施等情況并報電力監管機構。省級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要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上網電價和電費結算情況,省級電網企業應當同時報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和配額交易情況。
(五)進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電網企業應進一步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技術指導,消除設備安全隱患。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要加強水情、風情等預測工作,及時提出發電計劃申請,協調設備檢修管理,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并網技術要求,嚴格遵守調度命令,配備必要的保護裝置、自動化裝置及通信裝置,提高負荷預測及生產管理水平。
五、監管建議
(一)加強統一、科學規劃,促進可再生能源協調、有序發展
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進一步做好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制定同步、協調、可持續的可再生能源電源和電網發展規劃,以更好滿足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化發展的需要。應充分發揮區域在可再生能源利用上的優勢,在編制省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時,充分考慮可再生能源項目在一定時期的建設容量限制,科學布置可再生能源電源點。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審批體制,使可再生能源發電開發利用規范化,布局合理化,避免無序開發。
(二)進一步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價格、財稅政策
全面分析總結近年來促進風電、生物質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發展的有關價格、稅收和財政政策,鞏固成果,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為實現可再生能源的規模化和產業化發展創造條件;進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對同一地區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盡可能明確同等水平的價格,生物質能發電價格應根據近兩年來物價水平變化情況適當提高,研究完善小水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進一步研究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接入工程的補貼政策,改變現有補貼方式,確定統一的投資回收期,在回收期既定的情況下,制定接網費補貼標準;研究出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和電費、補貼結算的稅收優惠政策,明確減免比例和額度,大力扶持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秸稈和垃圾焚燒發電等產業的發展;研究出臺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貼息政策,減少企業的財務費用;根據各地實際,分省、區出臺垃圾補貼標準,適當提高垃圾補貼收入;研究建立全國范圍內的配額交易平臺,按月度開展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的配額交易,加快附加補貼的支付。此外,對于2006年以前批準建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以及小水電的接入工程,也應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研究,適當解決其電價和補貼問題,減輕電力企業的經營壓力。
(三)進一步加強可再生能源相關技術研究
政府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引導有關電力機構做好可再生能源相關運行技術研究工作:一是結合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深入研究電網內電源布局、網架結構以及不同電力系統可接納可再生能源類型與規模問題,發揮資源在更大范圍利用的優勢;二是加強風電、小水電等季節性、間歇性較強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與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之間關系等研究工作,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同時,盡可能保證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額收購;三是研究編制可再生能源發電接入電網的相關技術導則,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接入系統及其繼電保護、自動化、通信和能量計量裝置等技術標準;四是引進國外先進風電運行經驗和技術,加強對風能參數的預測工作,研究建立風能參數測評系統,研究解決風電場輸出功率穩定和無功補償問題,不斷提高風電在電網中的運行水平;五是不斷提高風電機組及風電場整體測試技術,研究風電場接入電網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分析評價技術,逐步建立風電場接入電網測試、評價和許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