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評標辦法和標準進行評審。招標文件中沒有載明的評標辦法和標準不得采用。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并可作為今后考察投標人的否決條件。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五十三條 評標報告應該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做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監督人員應就評標過程是否履行規定程序、以及執行評標紀律的情況在評標報告上簽署意見。
第五十四條 定標程序
(一)項目招標領導小組聽取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的評標情況匯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定標前退席;
(二)招標領導小組應依據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定標,確定非排名第一的候選人中標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三)監督小組成員參加會議,監督定標,不參加定標表決;
(四)定標會議應形成書面會議紀要(含定標結果),并經參加會議的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的全體成員在中標方案上簽字。定標結束后三日內,應將定標會議紀要和評標報告抄報本單位招標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
第五十五條 定標結束后,業主單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中標結果通知中標的投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并退回未中標的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六條 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對評標委員會未發現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的,作廢標處理。業主單位(招標人)發現投標人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的,該投標人的中標作無效處理。
第五十七條 中標通知書對業主單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業主單位(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