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所訂立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業主單位(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的審查、簽訂、履行、存檔應當符合國家電網公司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業主單位(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單位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條 招標活動結束后,下列文件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檔:
(一)招標方案及批復;
(二)招標公告或邀請函;
(三)資格審查文件(資格審查公告、審查報告);
(四)招標文件及答疑文件(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有關問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文件);
(五)投標文件(商務部分、技術部分、企業資訊);
(六)評標方法及標準、評標報告;
(七)定標會議紀要(含決標意見)、標底;
(八)中標函(通知書);
(九)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名單、資格預審小組成員名單、投標人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監督小組名單;
(十)其他應當存檔的招投標文件。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中實施下列規避行為:
(一) 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不通過招標而發包;
(二) 將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擅自改為邀請招標;
(三) 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
(四) 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