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違反法定招標程序的行為:
(一)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未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
(二) 定標前,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情況除外),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行為;
(五) 其他必須遵守正當招標程序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任何人在招投標中負有保密義務,嚴格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 泄露標底;
(二) 招標人向投標人透露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定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違反其他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所有參加招標的工作人員要恪守職業道德,嚴守紀律,嚴禁從事下列行為:
(一)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與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
(二)招標人收受投標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 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違反回避規定的行為:
(一)明知本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直接或間接參與或代理本項目的招標,拒不退出招標工作;
(二)設計單位對其所設計的項目進行監理;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
(四)其他違反回避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限制正當競爭的行為:
(一)違法或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二)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三)其他限制正當競爭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凡是具有招標項目的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公正、有效的招投標投訴處理機制。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及時受理投訴并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發現犯罪線索的,依法向司法機關舉報。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招標單位,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職權分別給予以下懲處:
(一) 限期改正、通報批評;
(二) 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
(三) 具有有關資格的,取消或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資格;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處以招標工程標的額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招標單位的負責人、主管人員或其他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職權分別給予以下懲處:
(一) 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二) 具有有關資格的,取消或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資格;
(三) 沒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