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納空間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從本地消納角度,目前許多有利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本地消納的手段和途徑尚未得到利用,如清潔能源供熱可以成為促進“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本地消納的重要手段,但在政策機制上為空白,收益問題難以解決。此外,一些做法還侵占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本地消納空間,如自備電廠,目前大多數自備電廠不參與調峰,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將大電網作為備用,大大降低本地電網的靈活性容量。
根據最近頒布的電改文件,為推進電力市場化,鼓勵電源和電力用戶之間的直接交易,從電力市場化改革的角度,推進直接交易是市場化的一部分,但在其他政策機制沒有調整的情況下,直接交易的潛在影響是降低區域內電網的靈活性。部分北方地區在電力過剩的情況下,以熱電聯產機組名義安排過多的火電機組,而根據目前的政策規定和調度計劃安排,70%~90%的熱電聯產機組最小出力大大高于純火電機組50%~60%的最小出力,進一步侵占可再生能源電力本地消納空間。
風電、光伏等波動性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問題是其持續發展的長期挑戰,根本解決之路首要是頂層設計,進行體制機制上的調整。在電力市場化建設短期內難以一步到位的情況下,強調規劃間的協調并真正將規劃落到實處、按規劃實施是必需的。2009年全國人大修訂了《可再生能源法》,相較于之前的法律版本,主要調整了三方面的內容,其中之一即是強調規劃的科學性,要求進行科學論證,但其主要規范的是可再生能源規劃的科學性以及國家和地方可再生能源規劃之間的銜接,在可再生能源電力已經開始成為替代能源、成為電力結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情況下,規劃的科學性更應體現在經濟、能源、電力、可再生能源等不同層次規劃之間的協調方面。
2015年是“十三五”規劃啟動之年,建議國家和地方能源及相關主管部門基于最新形勢,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及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戰略要求,更新和細化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布局和重大舉措,強化國家規劃和地方規劃的銜接、以及電網、其他電源與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規劃的銜接,進行發展規劃和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的統籌,從而切實提高規劃的嚴肅性、指導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引導可再生能源電力持續大規模開發利用和相應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具體行動建議如下:
一是科學規劃能源和電力的總體布局,將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切實放在優先地位。
根據近期的電力需求形勢、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土地資源和水資源可利用條件、電力需求等,合理布局可再生能源電力,在東中部地區鼓勵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光熱熱電聯產的發展,在西部和北部地區規劃集合風電、水電、光伏、光熱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綜合基地;壓縮火電尤其是煤電的建設規模,尤其是做好地方規劃和國家規劃的銜接,防止地方為本地利益超規劃建設煤電項目。
二是務實推進電源和電網規劃銜接。
綜合考慮“三北”地區的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和對電網的需求,盡早決策“三北”地區電源基地外送電網通道規劃和建設,尤其是《大氣污染防治計劃》中提出的特高壓通道規劃和建設,以通道輸送可再生能源電力電量為主為前提,按照提升各類電源和輸電通道的整個系統經濟性的原則,優化布局能源基地的電源類別、容量和建設時序。
三是充分挖掘“三北”地區本地消納風電、光伏等波動性電源的潛力。
加強對地方自備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的管理,從技術和運行角度充分評估,適度調整這兩類電廠的運行方式。
四是盡快建立科學的動態的規劃體系,形成并完善規范的規劃方法。
對于電力規劃,需要在電源側、輸配側、消費側進行電力和電量等多角度規劃布局,滿足未來經濟社會發展對于電力的需求。對于風電、光伏等波動性電源,在制定規劃和消納方案時,應對目前偏保守的電源規劃和消納方法予以調整,使風光電力和電量在更大范圍內消納,科學確定風電、光伏發電的置信容量比,從而可適度減少系統備用率,提升全系統的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