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能的發展按照“陸上為主,并網為主,注重分布式發展,加快產業化建設”的發展思路。近期以陸上為主,內陸地區的開發重點是西北、華北和東北等“三北”及東部沿海地區,包括河北、內蒙、吉林、甘肅、新疆,以及江蘇、浙江、山東等省區,這些地區宜于開發較大規模的風電場。此外,由于受地形及電網條件的限制,難以成片開發的地區也可以因地制宜地開發建設中小型分布式風電場。在近期,近海風電的發展以示范為主,在江蘇、上海等近海地區建立若干個海上試驗風電場,為今后大規模發展近海風電積累技術和經驗;預期在2015年以后,隨著技術不斷成熟,大規模開發近海風電場的時機可能比較成熟。
2、太陽能
太陽能產業要大力推廣與建筑結合的熱利用技術,注重太陽能光伏產業鏈的均衡發展。太陽能熱利用的可開發地區很廣,太陽熱水器在全國大部分地區的城鄉都有很大的市場,需要大力推廣,逐步推行強制利用政策,盡快做到人均1平方米太陽能的發展目標;太陽房、太陽灶在西部地區,特別是西北地區的農村和偏遠地區也有著較大的應用空間,應予足夠重視。
并網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需要積極推進。在近期主要是在大中型城市推廣屋頂并網系統,重點在光伏產業比較發達的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區推廣實施;并結合廣州亞運場館等城市大型標志性建筑實施。沙漠光伏電站在近期以示范為主,未來技術成熟時,考慮在河西走廊、青藏線、寧夏和內蒙古沙漠邊緣等太陽能資源豐富、靠近電網、具有大片荒漠土地、靠近負荷中心的地點安裝大型并網光伏系統。
3、生物質能利用
生物質能的技術種類較多,其發展應在“不與民爭糧、不與糧爭地”、“不與農田爭水源、不與禽畜爭飼料”的前提下多元起步。隨著時間的推移,非糧液體燃料和替代石油基的生物基產品應成為戰略重點。生物質發電需要因地制宜地發展,生物質混燃技術較為成熟,鼓勵在條件具備的地區開發應用煤與生物質混燃發電項目;在農林廢棄物資源豐富的地區,宜于開發中小規模的項目;推廣集中養殖場的沼氣以及農村生物質氣化發電項目,加快分散式的農村生物質發電產業的發展。
要積極穩妥地發展非糧生物質交通燃料技術。近期應在試驗、試點的基礎上,在資源有所保障的條件下,發展非糧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項目。在廣西、海南等地適宜開發以木薯等原料,在山東、黑龍江、內蒙古、新疆等開展適于在鹽堿地生長的甜高粱為原料的燃料乙醇項目,在四川、云南、貴州等地開發種植麻瘋樹等能源林為原料的生物柴油項目。中遠期要在優勢資源地區大力發展第2代生物質液體燃料、車用甲烷燃料和生物質基工業制品。生物質致密成型燃料適宜于在城郊及城鄉結合部發展,在滿足農村需求的基礎上,為城鎮燃煤鍋爐的替代燃料產品。
(三)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國一個長期的戰略任務,必須持之以恒,建立完整的政策和體制框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予以長期、積極、穩健的支持。從滿足國內市場發展需求、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產業體系的需要出發,必須加強立法、建立完善的政策框架、加強基礎性研究以及完善包括人才培養在內的整體服務體系,全面推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1.國家立法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國際經驗表明,可再生能源發展較好的國家,如德國、西班牙、美國,都有強有力的法律或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動計劃等,依法引導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市場、技術和產業發展。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借鑒國際經驗,并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明確了可再生能源在我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奠定了比較完整的法律框架,也向國際社會宣示了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走能源清潔發展之路的決心。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三年多來,在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積極作用,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必將使這部法律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