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政策創新,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不斷增長,2011年能源消費總量達到34.8億噸標準煤(同比增長7.0%),能源結構以煤為主,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節約能源、調整能源結構、開發可再生能源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為確保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提高到15%和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規劃的目標,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健康發展,必須盡快完善和健全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地位,加強產業戰略部署。可再生能源是可持續、無污染、總量大的綠色新能源,應當充分認識到其戰略價值和重要意義,切實在國家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總體部署中予以統籌考慮,提升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及長期發展規劃,統籌制訂產業、財稅、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積極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二是加強行業管理,規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根據產業政策要求和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切實加強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節能減排;治理和規范市場秩序,避免劣質產品流入市場;推動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加強產品檢查,對于不達環保標準、出售劣質產品、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企業,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和整頓。
三是健全法律法規,完善制度性安排。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場健康發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市場機制和制度性安排,特別是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應盡早完善和健全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的財稅制度;建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系統,并與購電地區的碳強度減排指標完成情況掛鉤,以促進跨省區的綠色電力交易;制定和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分配和落實可再生能源電量占總電量指標。
四是建立健全行業標準體系,推動檢測認證和監測制度建設。重視可再生能源產品和系統標準體系建設,以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為基礎,結合國內產業技術實際水平,推動制定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相關標準;制定建筑領域太陽能熱利用的強制標準和考核辦法;積極參與制訂國際標準;建立健全產品檢測認證、監測制度,促進行業的規范化、標準化發展。
五是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支持可再生能源企業轉型升級,通過技術改造等手段扶持掌握自主技術的骨干企業,鞏固和提高核心競爭力;加強產學研結合,支持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實施自主化依托工程推進可再生能源裝備的自主化、國產化,全面提升本土化可再生能源設備技術水平;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支持建立企業技術研發中心與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另外,應強化行業組織建設,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執筆:郭焦鋒 曹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