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Pew全球氣候變化中心的高級研究員Joanna I.Lewis對中國風電政策進行了總結,這是從外國專家的眼中看中國風電政策環境,它為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政策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

一、圖解
自2005年,風電裝機容量增長勢頭迅猛,保持每年翻倍的高增長率。
二、政策簡介
以下是Pew全球氣候變化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Joanna I. Lewis所總結的中國風電政策。
1994年中國首次出臺具體支持公共事業規模風電產業的政策,即電力部公布的《并網式風電場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電網運營商必須為風電場聯網提供便利,綜合考慮發電成本定價規則、還貸以及“合理”利潤的基礎上,確定風電購電價格。此外,條例還規定,風電成本高出傳統能源發電平均成本的部分由整個電網承擔。這一“成本+利潤”模式在中國堅持實行了若干年,目的在于促進各省市的風電發展,然而據報道,這也導致出現在利潤率相對較高的情況下需要巨額補貼的現象。2002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實施了一項新的稅收政策,風力發電增值稅從17%降低到8.5%。
中國政府開發了一系列政府運作的投標活動,即通過幾個候選開發商的競爭投資來拍賣政府選定場址的風電特許權。從政府角度來看,風電特許權項目的主要目的是以較低的成本不斷增加風電裝機容量,同時保證政府對該行業的現狀控制。數年來風電價格持續較高,政府希望引進風電場開發的競爭投標機制來揭示中國風電實際市場價格。另外,附加目標包括促進風電相關先進技術轉讓,增強當地風能制造業。開發特許權項目對開發商的要求是,70%風力發電機必須是中國制造。2010年為止,預計實現約4000MW新增加風電裝機容量。
風電投標已經成為2005年《國家可再生能源法》的模板,其后電力定價條例于2006年發布。這些條例規定,以特許權為基礎的定價已經在中國大部分風電發展中使用,同時在一些情況下饋入稅或者其它定價合同已經在一些分散的項目中商定實施。廣東省制定了省級風電饋入稅相對于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具有優先權。由于市場不穩定以及據報道的低于市場價格正被國內開發商收購從而贏得投標合的現象出現,政府開始更傾向于饋入式模式,而非投標模式。
50MW及以上風電項目必須獲得中央政府的批準。這使得許多開發商建設49MW風電場,以避免審批。這些項目的關稅結構仍然受當地特許關稅的指導,仍需滿足風力發電機組技術使用的相關“70%”規定。
中國已經采取了一些直接鼓勵當地風力發電機制造業的附加措施,包括政策鼓勵合資企業和大型風電機組技術轉讓,制定條例授權當地制造風力發電機、利于國內組裝機組的差別關稅,以及技術研發支持。科技部(MOST)不同程度地對風能研發費用進行補貼,主要是通過1996年建立的開再生能源基金。作為第十個五年計劃(2001年至2005年)中“863風能項目”,科技部大力支持發展兆瓦級風力發電機組,包括變漿距技術和變速轉子發電機。
1997年,國家計委啟動“乘風計劃”,目的在于促進“政府提出需求,合資企業生產,以及投資市場規范”的模式。然而該計劃經驗性成功還是有限的,主要原因是外國企業無法選擇自己的中方合作伙伴,取而代之的是中國政府選擇外國企業。被認為適合風電行業的外國企業往往是屬于航天航空工業,風力渦輪機的制造經驗幾乎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