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風電機組的預驗收與質保交機。
一般風電合同有這樣的規定,只有當合同設備中的最后一臺通過預驗收,或通過預驗收的機組到達一定數量之后,則視為合同設備通過預驗收,在通過預驗收后,業主才可能預驗收簽字,業主才付給生產廠家驗收款(注:風電設備的款項一般分為4 部分,合同預付款約10%、到貨款約50%、驗收款約30%、質??罴s10%),然后,機組進入質保服務期階段,也就是說:即便是所有機組都已經投運,只要有一臺合同要求的機組沒有通過預驗收,或者是通過了預驗收,業主沒有簽字,機組均不能進入質保服務期,業主也就理當不支付生產廠家30% 的設備余款。
有的風電場在機組到達現場后,由于運營商的原因,機組部分或全部不能安裝,或者機組長時間運行而不能通過預驗收。有個別風場機組全部投入正常運營兩年以上都難以通過預驗收,機組長時間運行發電而不能進入質保期, 這樣,實際的服務期遠超過合同規定,增加了生產廠家的維修、維護成本。從而風電機組生產廠家承擔了合同以外的費用,結果,生產廠家不僅增加了服務成本,同時,也不能及時得到應得的貨款;另一方面,機組的質保期到了,機組不能正常出服務期,合同規定的質保時間形同虛設。
究其原因,惡性競爭、合同界定不明、或不按合同行事等是造成實際質保期延長的重要原因。從而造成生產廠家資金運營困難,生產廠家只得拖欠配套廠家的款項,從而不僅造成三角債的再次泛濫,更有甚者造成不少企業運營困難,乃至破產。
所以,某些國外的風電機組生產廠家,在銷售合同中規定:如果由于買方的原因造成合同設備不能通過預驗收,延誤時間超過6 個月,在此后20 天內,買方應簽署并由賣方會簽合同設備的預驗收證書;每套合同設備最后一批交貨到達現場之日起,36個月內,如因買方的原因導致風電機組不能運行和性能驗收試驗,期滿后視為風電機組通過最終驗收,在此后20 天內,應由買方簽署并由賣方會簽合同設備的最終驗收證書。
這就是說,在風電機組到現場后,由于運營商的原因,超過一定期限機組無條件通過預驗收,或者是出質保期。如果沒有嚴格的界定,行業不規范,生產廠家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費用和責任,不僅讓生產廠家受損,也不利于風電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