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市場和協調機制
報告還提出,在可再生能源發展關鍵機制方面,還存在財稅機制、規劃協調機制、電價機制、電力交易機制等問題。
其中,財稅支持對象的范圍相對有限,對電網的激勵性措施和財政補貼不足;對提供備用容量機組的補償缺乏;財政補貼的收取與發放方面,存在附加值調整滯后與補貼不到位的問題。對此,報告提出財稅機制應體現環境外部成本,擴大財政補貼激勵范圍,注重財稅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等的有機結合。如設定碳排放總量,將排放配額分配給各發電企業。
在規劃協調機制方面,研究報告認為近期要改變電網建設滯后性,遠期成立統一的電力綜合規劃部門,實時動態電力規劃管理。“還需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包括采用更為靈活的電價機制,引入兩部制電價機制;建立跨省交易市場化定價機制,形成合理的輸電環節定價機制等。”趙曉麗說。
而在電力交易機制中,報告指出,以計劃為主導的電力交易方式不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省間電力交易計劃的制定沒有考慮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因素,應擴大省區間電力交易范圍,鼓勵可再生能源跨省區交易。
此外,目前的運行機制中,年度發電計劃安排火電機組發電量確定依據之一是該機組上一年度發電量,機組組合不夠合理,電力平衡計劃中對可再生能源考慮不夠。
對此,研究報告建議年度發電計劃優先考慮可再生能源的年度發電計劃,適當靈活調整降低發電計劃與上年發電量關聯,電力調度機制提高調度中心實時調度管控能力,擴大跨省電力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