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創新能源管理方式,強化戰略、規劃、政策、監管與服務,切實提高能源管理效能。
1、推進能源法制建設。推進《電力法》修訂。推動出臺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核電管理條例、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配套辦法。研究擬訂能源監管條例,健全能源監管規章制度。推進能源執法體系和執法能力建設。
2、強化戰略規劃政策引導。出臺國家能源戰略行動計劃等重大能源戰略規劃,啟動能源“十三五”規劃前期研究工作,擬定實施能源發展年度計劃,加強能源政策研究,完善重大能源產業政策。
3、創新審批(核準)備案機制。創新能源項目管理方式,更多地通過規劃、計劃、政策和監管“四位一體”實施項目管理。繼續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凡是能下放的一律下放到地方,凡是能交給市場的一律交給市場。落實《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對于保留的審批、核準、備案事項,進一步優化行政審批程序,簡化項目審批前置條件,建立網上公示和審批制度,加快推進陽光審批、限時辦結,提高服務效率和透明度。
4、做好服務能源大省和能源企業工作。發揮對口服務聯系能源資源大省工作機制和對口服務地方能源工作聯絡員機制的作用,及時了解和合理解決有關訴求,落實區域差別化能源政策,促進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服務能源企業科學發展協調工作機制作用,及時幫助企業把握機遇,應對挑戰、化解難題,在市場競爭中做強做大。
5、加強能源統計監測和預警。加強能源行業統計能力建設,研究制訂能源行業統計規范,完善能源統計監測預警機制,啟動實施國家能源安全保障信息化工程,加快推進全國能源統計監測信息系統建設,為能源科學發展提供決策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