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國風電的快速發展,對風電功率預測的依賴性和需求度越來越大。各國政策的差異決定了投資并開展功率預測的主體的不同,總體而言,風電功率預測的用戶主要是風電場運營商和電網(配電系統和輸電系統)運營商。 在丹麥和德國,早期分散接入電網的陸上小型風電場,主要由電力系統運營商負責風電預測,集中接入電網的大型海上風電場由風電場運營商負責預測。在美國加州等地區,風電通過雙邊合同出售給供電商,風電場可以自己進行功率預測,參加日前和小時前市場,也可由系統運營商負責整個系統的風電功率預測,風電場向其支付預測服務費用。新墨西哥州的風電場并網協議中要求風電場必須進行功率預測。除此之外,英國、愛爾蘭等國的風電場都需各自進行預測以參與電力市場競爭。下面分別介紹風電發達國家風電功率預測系統的管理模式情況。
2.1 丹麥
丹麥的早期陸上風電場多是小型風電場、通過配電網分散接入電網,其功率預測主要由電網運營商負責。而后期大型海上風電場集中接入輸電網,風電功率預測由風電場負責。風力的預測可以實時更新,從而將風電場輸出功率的波動控制在允許的范圍內,控制中心要時刻保持對未來 24 小時內風電出力預測的更新,預測的準確性會影響電力市場上實時交易的價格,也會影響當天調峰成本。從 2009 年 11 月 30 日開始,北歐電力市場正式推出了負電價交易制度,即當電力系統供大于求,電力市場處于負電價時段時,風電場一般會主動降出力甚至停機。
2.2 德國
與丹麥類似,德國風電場大多數規模較小,通過配電網分散接入電網,風電功率預測主要由電網運營商承擔。同時,德國的電網運營商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限制風電出力,德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4》和《可再生能源法 2008》都規定,如果發電設施在電網過載時不能減少其發電量,則電網運營商可以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上網的義務?!犊稍偕茉捶?2008》還規定,電網在過載等緊急情況下可以限制 100kW 以上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的出力。
2.3 西班牙
西班牙風電企業有義務提前將風電出力通報電網運營商。2004 年 3 月,西班牙出臺《皇家法案》(R D 436/2004),對風電的價格體系、輔助服務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在電價方面規定風電電價實行“雙軌制”,即固定電價和溢價機制相結合的方式;同時《皇家法案》對風電場的義務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即裝機容量超過 10MW 的風電場必須向電網運營企業上報風電功率預測上網電力。對于選擇溢價方式的風電場,在簽訂購售電合同時將預先考慮預測偏差,風電場必須每日上報次日的風電功率預測上網電力,對于預測電力過大或過小的時刻,風電場應通過在電力市場出售或購買差額電力的方式來保持系統平衡。西班牙電網的調峰主要靠水電和聯合循環等快速調節機組承擔,在電網調峰困難時,風電場也要根據調度指令參與系統調峰,在系統緊急情況下(系統過頻,線路過載和潛在的系統穩定危險等)可限制風電出力,并且這部分電量不給補償。
2.4 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