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主任任東明9月11日透露,8月中旬,《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討論稿已經通過發改委主任會議,最后修改稿已經由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完成提交。
據悉,風電標桿電價下調初步方案也開始征求運營商意見。
(一)新聞點評
1、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強制規定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可交易屬性有利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可再生能源促進機制。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份額做出的強制性的規定。
配額制最大的特點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在總電力供應量中必須有規定比例的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同時,配額制也允許與配額比例相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在各地區(各電網)間交易,以解決地區間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差異。
2、我國配額制的發展歷程:多方利益平衡導致推出進度滯后,此番最終落地顯示政府支持可再生能源決心
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早在多年前就開始醞釀。
2009年12月,《可再生能源法》進行修訂,修訂的重點是明確“全額保障性收購”,推行強制上網,《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開始起草。
2012年2月,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制訂《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其中明確發電企業承擔可再生能源生產義務(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電網企業承擔保障性收購義務(收購電量占比)、地方政府承擔消納義務(電量消納占比)。
后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發,僅對地方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做出了明確要求,各地政府將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消納義務的行政責任主體。同時,《征求意見稿》中對各地消納比例也做出了調整,對于不能完成配額指標的地區,其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將不能用于在能源消費總量控制額度中扣除。
2014年8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討論稿通過發改委主任會議,修改稿由能源局新能源司完成提交,(1)對各省市和電網公司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提出強制性要;(2)提出激勵措施,在年度控制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時,對完成配額制指標的地區,其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按照當年全國平均供電煤耗水平折為節能量,不計入能源消費控制量。(3)對未完成配額指標的地區,視未完成部分折算的能源量為未完成節能任務,在其總節能量中扣除。
3、以英國為例:配額制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
國際上,英國是最早大規模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國家之一,且取得了較為突出的效果。(1)2000年以前實行非化石燃料公約,由于缺乏相應的懲罰和強制性,英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2)從2000年英國開始實行配額制,隨著對于配額的不斷上調和法律法規的逐漸完善,英國的可再生能源的裝機量取得了較快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