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一質量保證期驗收的技術規范。質量保證期驗收暫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CNCA/CTS0004-2014風力發電機組質量保證期驗收技術艦范》要求進行.國家能源局局加
緊推進相關技術規范列入國家或行業標準。買賣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風力發電機組質量保證期結束前.完成對風力發電機組的驗收工作。
(二)建立質量保證期驗收和爭議解決機制.買賣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也可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參與或實施驗收工作。驗收完成后,如機組各項指標均滿足驗收大綱要求,則機組
通過驗收,買方應盡快向賣方支付質量保證金。驗收未能全部通過的,可由買賣雙方共同協商,視驗收結論采取分批出質保的方式,按通過驗收的機組臺數進行結算和支付質量保證金;對于未能通過驗
收的機組,雙方應形成一致認可的、有限期限的、貴任明確的處理方案。
買實雙方對于驗收結論存在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獨立第三方機構開展驗收工作。買賣雙方應依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結論形成驗收意見。
〔三)強化出質保驗收信息公開。國能源局委托行業協會或相關機構定期統計質量保證期驗收啟動時間、進展情況、完成時
間,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未按時完成的原因等,統計結果經審核后向全社會公布。
三、構建公平、公正、開放的招標采購市場
公平、公正、開放的市場環境是風電設備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年來看,風電機組招標采購過程中出現了地方保護主義、排他性的關聯交易及盲目的風電設備制造企業與風電開發企業間的業
務滲透和垂直整合,影響了公平、公正和開放的風電設備市場環境。
(一)嚴禁地方政府干預招投標工作。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在招標采購活動中以任何形式提出限制和排斥外地企業參與的規定,也不得通過配置風電項目開發資源的方式進行地區封鎖和行業
壟斷。
(二)建立規范透明的風電設備市場。不鼓勵風電開發企業新建、控股或參股風電設備制造企業;不鼓勵風電設備制造企業新建、控股或參股風電開發企業。風電設備采購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
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牽頭起草風電設備采購標準合同,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規范采購行為,
避免不公平的競爭方式。
四、加強風電設備市場的信息披露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