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從量計征存在的問題,此前,石油、天然氣率先實行從價計征,本輪資源稅改將煤炭也納入進來,明確規定從12月1日起,實行從價計征。此外,在此次資源稅改革中,還設定了優惠稅率,如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等。對一些資源稟賦條件相對較差的區域設定優惠稅率將有利于解決采富棄貧等問題,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三是為進一步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奠定基礎。資源價格成本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資源產品的勘探開發成本,二是資源與環境補償成本。其中,資源與環境補償成本主要通過政府稅收的方式進行征收。當前,我國生態環境形勢嚴峻,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環境容量,高排放、高消耗、低效率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尚未實現根本轉變,經濟發展與能源資源、生態環境的矛盾日益加劇。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現行稅制設計中沒有充分考慮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成本補償問題。
因此,進一步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形成相對合理的資源性產品與制成品比價關系,真正體現資源要素稟賦及所有者權益,合理補償環境損害成本,從制度上理順資源分配關系,就需要進一步推進包括資源稅改革在內的稅收體系改革。本輪資源稅改革,強化了資源稅與價格的聯動性,對進一步完善資源價格形成機制,促使企業更有效開發資源、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有重要意義。但同時也要看到,目前一些能源產品價格比較低,既有資源稟賦差異等方面的原因,也與其沒有完全承擔對資源環境破壞帶來的成本有關,即現有的稅收體系在資源環境補償方面的制度設計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在資源稅改革的基礎上,仍需要通過建立環境保護稅制度等,進一步發揮稅收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