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實施系列法律法規及經濟激勵措施。美國是現代聯網型風電的起源地,也是最早制定鼓勵發展風電(包括其它可再生能源發電)法規的國家。1978年實施《能源稅收法》,規定了購買太陽能、風能設備所付金額在當年須交納所得稅中的抵扣額度,同時太陽能、風能、地熱等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規定風力能源生產稅抵減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生產補助。1998年出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RPS)》,提出2010年7.5%的電力由可再生能源資源供應的發展目標。2004年能源部推出《風能計劃》,著力引導科研向海上風電開發等新型應用領域發展,并通過制訂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RPS)、減稅、生產和投資補貼、電價優惠和綠色電價等多種多樣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激勵措施確保風電產業的持續增長。
德國出臺促進風電入市政策。 德國1991年通過《購電法》,明確了風電“強制入網”、“全部收購”、“規定電價”三個原則。2000年實施《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力運營商必須無條件以政府制定的保護價,購買利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并有義務以一定價格向用戶提供可再生能源電力,政府根據運營成本的不同對運營商提供金額不等的補助。在此基礎上,政府還制定了《市場促進計劃》,以優惠貸款及補貼等方式扶助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
英國實施風電到戶計劃。 2007年12月,政府宣布《全面風力發電計劃》,將在英國沿岸地區安裝7000座風力發電機,預計2020年將實現家家戶戶使用風電。
法國制定風電發展計劃。 法國政府一直采取投資貸款、減免稅收、保證銷路、政府定價等措施,扶持企業投資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項目。2004年制定《風力發電的中期發展計劃》,預計2007年將增建1~3GW的風力發電設施。
丹麥確立風電長期發展目標。 丹麥風能發電產業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自第一部《能源法》實施至今,已發展成為年營業額高達30億歐元的產業,風電機組已主導全球的市場。2006年,在《能源法》中提出:2030年以前丹麥風電裝機容量將達5.5GW,實現發電量占全國總發電量50%的目標。
西班牙確定風能發展的長期政策。 西班牙政府通過推行《54/1997號電力行業法》,使可再生能源發展享受了無需競價上網的特殊政策,并獲得了相應的能源補貼,增加了與其他一次能源的競爭優勢。1999年12月,政府通過《可再生能源促進計劃》,確立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將占一次能源12%的發展目標。2001年制定《6/2001號環境影響評估法》,2002年經濟部通過《電力、燃氣行業以及電網運輸發展規劃》,2004年《436/2004號皇家法令》正式生效,在加大信貸對風電開發支持的同時,將風能發電量與CO2排放權直接掛鉤,從而為未來風能發展確定了長期的經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