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起訴上市公司華銳風電索賠的股民維權案件,已于3月2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而之前的2月23日法院還組織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在原告席就座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兩位律師均作為四名股票投資人的代理人出庭對抗華銳風電。華銳風電方面除了派出律師出庭外,還有多名公司員工參加了旁聽。
華銳風電承認虛假陳述,但認罰不認賠
面對投資人提出的賠償炒股損失的訴求,華銳風電表示公司行為確屬證券虛假陳述,證監會已經認定華銳風電存在2011年年報虛構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的事實,華銳風電認可證監會定性并接受處罰。但公司同時認為華銳風電虛假陳述的信息不重大,虛假陳述行為對公司的股價不產生實質性影響,并且在虛假陳述行為發生期間,華銳風電的股價走勢與大盤指數及同行業股價走勢基本保持一致。同時,華銳風電認為投資者的損失系證券市場系統風險、行業風險、公司經營風險等因素所致,不是由華銳風電的虛假陳述行為造成的,因此否認上市公司造假與投資者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無需向四名原告賠償損失。
上市第一年華銳風電虛增業績,竟稱事情不重大
華銳風電此次遭遇投資者索賠源于公司的2011年年度報告存在財務造假行為。華銳風電于2011年1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國證監會在[2015]6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為粉飾上市首年業績,在公司前任董事長、總裁韓良俊的安排下,華銳風電通過偽造單據等方式提前確認收入,由此對2011年年度財務報告的影響為:虛增營業收入2,431,739,125.66元、營業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預提運費31,350,686.83元,多計提壞賬118,610,423.77元,虛增利潤總額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潤總額的37.58%。
原告律師臧小麗律師、厲健律師對華銳風電稱“違法行為不重大”的狡辯予以駁斥。臧小麗律師認為,華銳風電虛假陳述行為惡劣,數額巨大,當然屬于重大事件。首先,從違規性質來看,虛增利潤是所有虛假陳述案件中性質最惡劣的違規行為,上市公司的業績及財務數據是投資者是否投資的主要依據,如果投資人事先知道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試問哪位投資人敢拿著自己的真金白銀去高價買造假股呢?其二,從違規金額來說,華銳風電2011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高達2.7億元,也就是說超過三分之一的利潤都是靠造假來的。如此巨額的造假金額難道還說不重大嗎?另外,從中國證監會的懲處結果來看也可印證華銳風電的虛增利潤行為的惡劣程度,中國證監會對華銳風電處以60萬元的頂格處罰,并且還對前任董事長、虛假陳述的主要責任人韓良俊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證監會作為證券市場的監管主管部門,這是《證券法》賦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懲處的最高權限。臧小麗律師由此認為,華銳風電違規不僅重大,而且算是最嚴重的虛假陳述了!
厲健律師表示同意臧小麗律師上述意見,并且作出補充:證監會已對華銳風電作出行政處罰,投資者是依據行政處罰前置程序起訴索賠的。因此,在民事賠償案件中,法院無須再對“重大性”進行審查。證監會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的虛假陳述賠償案件,自然滿足了重大性標準。另外,厲健律師還對華銳風電認為“會計差錯是華銳風電自查自糾主動披露的,是公司對收入確認的理解偏差造成的,并無主動造假的主觀惡意”的說法予以反駁,厲健律師指出:華銳風電造假行為是積極主動所為,目的是粉飾上市首年業績,證監會認定華銳風電提前確認收入是財務、生產、銷售、客服等4個部門通過偽造單據等方式所為,并非理解上的錯誤。證監會在處罰決定書里有華銳風電“有預謀、有策劃、系統性、有組織、大比例的財務舞弊,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等表述,足以說明被告行為的惡劣性和危害程度。
原被告均有調解意向,但尚未提出調解方案
在本次股民索賠案件的庭審過程中,雙方還就是否存在系統風險,原告損失與被告虛假陳述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損失的計算方法等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辯。臧小麗律師表示:在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中,這些問題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不過,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虛假陳述事實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及基準日這三個重要日期的觀點竟然完全一致。雙方一致認同:2012年4月11日,即華銳風電2011年年度報告發布之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2013年3月7日,華銳風電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提示性公告》,該日為被告虛假陳述行為的更正日(揭露日)。臧小麗律師、厲健律師一致認為:雙方對幾個重要日期觀點一致,意味著原告勝訴獲賠的幾率加大。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也就是說,股民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間買入華銳風電股票(601558),且在2013年3月7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造成的虧損,法律上很可能會被認定該損失與華銳風電的虛假陳述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該由華銳風電來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結束之前,原被告均向法庭作出了同意調解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時間關系,雙方尚未提出實質性的調解方案。
同時,臧小麗律師、厲健律師表示,華銳風電索賠案剛剛開始,其他尚未參加索賠訴訟的投資者仍可加入,股民參加索賠的條件是: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間買入華銳風電股票(601558),且在2013年3月7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華銳風電股票,且存在虧損的投資者。符合前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當向律師提供股票交易對賬單、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即可。
另據悉,華銳風電因為涉嫌違規第二次遭證監會立案調查,第二次立案調查公告時間是2014年1月13日,目前,尚不清楚華銳風電因何事違規又被證監會調查,一旦調查結果并出具處罰,華銳風電還存在遭受其他投資者巨額索賠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