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一檢察人員騙取可再生能源補貼1800萬獲刑,可再生能源有哪些?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著越來越突出的挑戰,棄電和補貼問題首當其沖,截至2016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累計達到550億元,今年預計將突破600億元。
延安一檢察人員騙取可再生能源補貼1800萬獲刑,可再生能源有哪些?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著越來越突出的挑戰,棄電和補貼問題首當其沖,截至2016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累計達到550億元,今年預計將突破600億元。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了今年以來查處的12起檢察人員違紀違法典型案件,其中陜西省延安市檢察院辦公室原副主任張恩愷詐騙案名列其中。2013年3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對中央紀委專案組移送的“祖宇鵬等涉嫌合同詐騙案”立案偵查,這一案件牽出了延安市檢察院辦公室原副主任張恩愷虛構事實,虛報材料騙取國家1800萬專項補貼的犯罪事實。(中金網 9月18日)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初,時任延安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的張恩愷,在為自己公司的“生物柴油項目”籌資期間,找到北京福鞠國際文化交流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祖宇鵬。得知國家對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示范縣有最高1800萬的專項補貼后,張恩愷向祖宇鵬提出由其協調安塞縣政府,以安塞縣名義申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縣,并約定補貼資金下來后,以實撥資金的15%作為報酬給祖宇鵬等人。
在祖宇鵬以及同案犯李某、梁某等人的“運作”下,2011年6月安塞縣被國家住建部和財政部列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縣,獲得1800萬元補助資金,同年11月底該筆補助資金撥付至安塞縣財政局。隨后張恩愷注冊成立了弘安辰華公司,并以采購太陽能轉換設備為名,與安塞縣住建局簽訂采購合同,后安塞縣政府分三筆將1100萬元補助資金撥付給弘安辰華公司。
2013年6月25日,張恩愷被陜西省紀委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經公安機關調查,在張恩愷非法騙取的1800萬國家專項補貼款中,除給安塞縣政府指定項目支付120余萬元工程款外,先后共支付給祖宇鵬390余萬元,而剩余款項均被張恩愷用于償還個人借款、給他人借款及個人消費揮霍。
2015年9月17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依法判處張恩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后,張恩愷提起上訴,今年3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可再生能源有哪些?
地熱能
地熱能是指來自地球內部的熱能資源。我們生活的地球是一個巨大的熱庫,僅地下10千米厚的一層,儲熱量就達1.05×10^26焦耳,相當于3.58×10^15噸標準煤所釋放的熱量。地熱能是在其演化進程中儲存下來的,是獨立于太陽能的又一自然能源,它不受天氣狀況等條件因素的影響,未來的發展潛力也相當大。
水能
水能是通過運用水的勢能和動能轉換成機械能或電能等形式從而被人們利用的能源資源。目前,水能的利用方式主要是水力發電,又稱水電站。水力發電的優點是成本低、可連續再生、無污染,缺點是受分布、氣候、地貌等自然條件的限制較大。中國的水能資源理論蘊藏量近7億千瓦,是世界上水能資源總量最多的國家。
風能
風能存在于地球的任何地方,是由于空氣受到太陽能等能源的加熱而產生流動形成的能源,通常是利用專門的裝置(風力機)將風力轉化為機械能、電能、熱能等各種形式的能量,用于提水、助航、發電、制冷和致熱等。風力發電是目前主要的風能利用方式。根據全國風能資源普查最新統計,中國陸域離地面10米高度的風能資源總儲量為43.5億千瓦,其中技術可開發量約為3億千瓦,有廣闊的開發前景。
生物質能
生物質能主要是指植物通過葉綠素的光合作用將太陽能轉化為化學能貯存在生物質內部的能量。生物質能一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能源,目前它是僅次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氣而居于世界能源消費總量第四位的能源,在整個能源系統中占有重要地位。據估計,地球上每年通過光合作用生成的生物質總量就達1440~1800億噸,其能量約相當于20世紀90年代初全世界每年總能耗的3~8倍。
潮汐能
潮汐能是指海水在潮漲和潮落時形成的水能。它包括潮汐和潮流兩種運動方式所包含的能量,其來源是源于月球和太陽對海水的引力作用所致。潮水在漲落中蘊藏著巨大能量,這種能量是永恒的、無污染的能量。全世界潮汐能的理論蘊藏量約為30億千瓦。中國海岸線曲折,潮汐能的理論蘊藏量達1.1億千瓦。和一般的水力發電相比,潮汐能的能量密度比較低,因此開發成本較高。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如何申請?
(一)申請示范城市應具備的條件。申請示范的城市是指地級市(包括區、州、盟)、副省級城市;直轄市可作為獨立申報單位,也可組織本轄區地級市區申報示范城市。
1.已對本地區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資源進行評估,具備較好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條件。
2.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規劃。
3.已制定近2年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實施方案(編寫提綱見附1),詳細說明在今后2年可以實施的項目情況,做到項目落實,并說明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工程應用的技術類型、應用面積、實施期限等,并填寫《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項目備案表》(詳見附2)。
4.在今后2年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應具備一定規模,其中:地級市(包括區、州、盟)應用面積不低于200萬平方米,或應用比例不低于30%;直轄市、副省級城市應用面積不低于300萬平方米。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包括新增的新建(含改擴建)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積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中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面積,具體將根據不同技術類型應用面積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面積×0.5+地源熱泵系統建筑應用面積×1+太陽能供熱制冷系統建筑應用面積×1.5+太陽能與地源熱泵結合系統建筑應用面積×1.5。地源熱泵包括土壤源熱泵、淡水源熱泵、海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等技術。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比例指2年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與新建(含改擴建)建筑面積之比。
5.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等標準、規程或圖集基本健全,具備一定的技術及產業基礎。
6.優先支持已出臺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政策法規的城市。
(二)示范城市申請程序。
1.申請示范的城市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編寫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送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2.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各市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初審后,擇優選擇備選城市,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申報截止日期為8月31日)。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示范的地級市原則上不超過3個。
(三)示范城市審核確認。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對各地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綜合考慮項目落實程度、今后2年內推廣應用面積、技術先進適用性、城市能力具備條件、機制創新實現程度等因素,選擇確定納入示范的城市。對于逾期上報的城市示范申請,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