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5年間,新能源技術在全球范圍內迅猛興起,其與高油價直接相關。最近半年來國際油價呈現跳水式走勢,為世界各國堅守能源結構調整帶來隱約挑戰。
但是,沒人保證國際油價持續低位運行,我們認為全球推進能源結構調整的戰略不可動搖。
風力發電在新能源品類中成本最低,安全性高。目前,無論是裝機容量還是機組制造量,中國都居世界第一。在“一帶一路”戰略下,最近半年核電、風電企業不斷在海外取得大單,我們認為,這樣的趨勢仍將持續。
從中國風電走出去實踐看,由于風電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通常需要大量資金,且周期較長,往往需要通過項目融資的方式,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貸款。
今天,我們推出中倫律師事務所王湘紅、陳曉平兩位律師關于數個海外風電項目融資安排的實踐案例,為欲布局海外風電項目的企業提供思路。
文章摘要
1、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貸款安全,國內銀行傾向將公司融資和項目融資的擔保特點相結合,在采納項目融資的各類典型擔保方式的基礎上,看重海外項目公司的國內母公司所提供的擔保。
2、為應對可能出現的政治風險,在跨境融資項目交易中,出口信用保險往往占據重要地位。
3、許多國家制定了風電等清潔能源項目的優惠政策,如現金返還、稅收減免、電價補貼等,但這些補貼政策通常具有不穩定性。
4、風電項目所在國的補貼政策、項目公司獲得補貼的資格、申請補貼的程序等問題,成為貸款銀行進行貸款評審時重點審核的問題。
5、還款來源、擔保和其他保障是“走出去”企業是否順利贏得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重點。
文/ 中倫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王湘紅、律師陳曉平
觀察和研究案例是“走出去”企業獲得經驗和智慧的方法之一。2012年,三一重工就風電項目在美投資受阻,狀告美國總統奧巴馬。此事的最新進展是,美國東部時間2014年7月15日,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裁定,奧巴馬下達的禁止三一集團關聯公司羅爾斯在俄勒岡州風電項目的總統令,未經適當的程序,剝奪了羅爾斯風電項目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這意味著三一集團起訴奧巴馬在美國巡回上訴法院獲勝。
目前,在“一帶一路”的國家戰略背景下,此案例值得中國企業海外風電項目在進行融資時,站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風險防控角度深入思考。
2012年10月,三一重工對美國總統奧巴馬以國家安全為由,叫停其在俄勒岡州的風電項目一事提起訴訟。此前,美國的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稱,其發現可靠證據,證明三一重工在美的關聯公司購買的土地毗鄰美國海軍基地,將對美軍事設施構成威脅。該案為美國總統22年以來首次簽發行政命令支持CFIUS。
對該案的各類分析已見諸報端,本文僅針對中國企業的境外風電項目的融資安排進行解讀。
從能源行業的角度看,風能作為一種清潔的可再生能源,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為了吸引企業投資可再生能源,各國政府通常會出臺相關優惠政策。在中國企業“走出去”進程中,一些風能領域的企業積極拓展海外的風電建設和運營項目。
由于風電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通常需要大量資金,且周期較長,在實踐中,往往需要通過項目融資的方式,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為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中國的銀行通常作為貸款銀行,向中國企業的海外風電項目公司提供貸款。
本文將對現階段中國企業的海外風電項目融資,在項目擔保和還款來源這兩方面的特點及主要法律問題,進行闡述和分析。
一、融資特點和擔保安排
1、海外項目融資的國內母公司擔保問題
通常情況下,項目融資以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作為還款資金來源,以項目自身所有的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
在筆者負責的一些中國企業海外風電項目融資中,盡管中國的貸款銀行對海外風電項目做了詳盡的盡職調查,但是考慮到海外風電項目所面臨的復雜的國別環境及其不確定風險,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貸款安全,中國的貸款銀行一般不會完全采納傳統的項目融資方式,而傾向將公司融資和項目融資的擔保特點相結合,在采納項目融資的各類典型擔保方式的基礎上,看重海外項目公司的國內母公司所提供的擔保。
特別是在海外風電項目的建設初期,由于海外項目公司的實力較弱,除了項目公司自身的各種擔保外,貸款銀行往往會要求海外項目公司的發起人(通常為境內母公司)提供保證擔保等其他補充擔保方式。
從筆者所負責的若干中國企業海外風電項目融資案可以看出,在項目處于剛動工階段,貸款銀行除了要求借款人將項目公司的全部資產、許可/合同等項下的權益抵質押給貸款銀行外,還要求項目公司的境內母公司及境內關聯公司為該項目提供保證、財產抵押等擔保,并特別要求,將境內母公司及關聯公司取得擔保人所在地的外管局的“對外擔保”審批作為放款的前提條件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國仍然實行資本項目管制制度,海外項目公司的母公司提供的擔保需要遵守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有關“對外擔保”的規定,取得相關審批并辦理登記。
2、海外項目融資的出口信用保險等保險權益轉讓安排
在海外風電項目的融資結構中,貸款銀行通常要求成為海外風電項目公司所投保的各類商業保險的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款權益。
在整個項目建設及運營過程中,項目公司可能面臨著項目所在國的政治風險。廣義而言,政治風險是指各種政治行為或政治事件對企業國際化經營造成負面影響的可能性。通常來講,對于一些政治不穩定、法制不完善的發展中國家,其政治風險較大;而對于一些法制環境良好的發達國家,其政治風險相對較小。但針對外國企業的投資中,一些國家可能會以國家安全為由,對外來投資設置一些障礙。
在美國,CFIUS主要負責對可能影響美國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交易進行審查,其由9個美國部委的負責人組成,分別來自財政部、司法部、國土安全部、商業部、國防部、國務院(即外交部)、能源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科技政策辦公室,由財政部長擔任主席。一旦發現外國在美投資項目威脅到美國國家安全利益,CFIUS可以要求投資人對投資項目進行適當調整,或者建議總統暫?;蚪乖摻灰?。
如果由于政治風險導致項目的終止或項目成本的增加,對于貸款銀行而言,其同樣面臨著難以收回貸款的風險。為應對可能出現的政治風險,在跨境融資項目交易中,出口信用保險往往占據重要的地位。
中信保是由國家出資設立、支持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與合作、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國有政策性保險公司。在中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中信保所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險作為出口企業規避海外風險的一個政策性工具,發揮著關鍵性作用。
在海外風電項目中,貸款銀行有時會要求借款人將獲得出口信用保險,作為貸款發放的前提條件之一。客觀上,借款人投保出口信用險會相應增加借款人的融資成本,但相對而言,出口信用險作為貸款銀行較為認可的一種增信方式,更有利于“走出去”的項目公司獲得貸款銀行的授信。
二、融資還款來源
1、當地政府的優惠補貼
首先,應在項目盡職調查階段,深入了解風電項目可享有的當地補貼等政策優惠,如果經濟測算顯示,該風電項目的未來收益除了正常的運營收益外,還包括當地政府針對風電項目的現金補貼,則貸款銀行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把其所獲得的補貼作為還款來源之一。
相對于火電等傳統能源發電項目,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成本較高。為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項目,許多國家制定了風電等清潔能源項目的優惠政策,如現金返還、稅收減免、電價補貼等,但這些補貼政策通常具有不穩定性,一國政府常常會根據行業市場飽和情況等調整補貼政策。
例如,根據2009年美國復蘇與再投資的稅收法案的第“1603條”(“1603”法案),美國政府對合格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包括風電項目)提供現金補貼,這項法案明確規定了作為合格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建設運營程度、完工進度時間等條件。然而,“1603”法案對風能的現金補貼政策在2013年并未延期,這意味著在2013年開工的新的風電項目將不能再享有該項優惠政策。
上述情形說明,在某種程度上,風電項目的發展及盈利狀況,與當地政府所給予的優惠補貼政策密切相關。為此,風電項目所在國的補貼政策、項目公司獲得補貼的資格、申請補貼的程序等問題,成為貸款銀行進行貸款評審時重點審核的問題。
中國企業在海外進行風電項目投資時,應充分了解擬投資國家的風電項目優惠政策,必要時,可聘請當地的相關中介機構對項目是否符合獲得優惠補貼的資格予以評估,并由相關中介結構協助申請優惠補貼。
2、風電項目的售電收入及其他項目收益
風電項目的售電收入是償還貸款本息的根本保證。因此,貸款銀行格外看重項目售電協議是否得以適當簽署。在此類海外風電項目上,貸款銀行將對海外項目公司與當地電網/電力公司所簽署售電協議的期限,是否可以涵蓋貸款的償還期限、售電協議是否是有效和有約束力等問題予以審核。
除了售電協議外,風電項目的開發、建設、運營及并網等,需要一系列的文件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租賃協議、EPC合同、風機供應協議、運營和維修協議、聯網協議等。在海外風電項目融資下,項目的運營及收益直接關系貸款的償還,貸款銀行通常會要求項目公司把這些合同下的所有權益轉讓給貸款銀行,作為其向項目公司提供融資的一種擔保性安排。
三、環境問題
國外環境法律的執行情況較國內嚴格。由于海外風電項目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來建設風電場,并且風機設備通常較為龐大,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會要求風電場不得對其所占用的土地的地面、地下及空中領域及該領域中的生物物種、文化遺址等產生不利影響。一旦風電項目影響當地的相關環境,為了解決特定環境問題,可能會導致項目成本的增加,甚至導致項目建設或運營的暫停或取消,從而會最終影響項目貸款的償還問題。
在筆者所負責的海外風電項目融資中,項目公司應貸款銀行的要求而聘請了相關環境中介機構出具詳細的環境評估報告,其中,包括對風電場項目的地下石油管道、當地的瀕危物種、考古遺址、溪流、空中交通等影響的評估。對環境問題,貸款銀行亦非常重視,貸款銀行通常會自己聘請律師,對項目公司的環境問題出具相關律師意見,并且貸款銀行也會把自己有權監督檢查項目公司的環境保護問題,作為自己在貸款合同下的一項權利。
綜上所述,囿于現階段中國企業開展海外項目融資的經驗和風險防范,貸款銀行對于海外風能項目融資的要求往往綜合了典型項目融資和公司融資的特點,具體表現為對于海外項目公司的母公司擔保的特別要求。此外,由于海外投資所在國的投資風險的不確定性,貸款銀行十分重視還款來源的具體安排,尤其涉及可能享有項目所在地政府的補貼等優惠政策、風電的預售等保障項目未來現金流的部分。
簡言之,還款來源、擔保和其他保障是“走出去”企業是否順利贏得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重點。
作者簡介
王湘紅,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法學碩士,1994年獲得中國律師資格。主要執業領域為項目融資、并購融資、債券和公司并購,為各類金融機構、傳統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提供融資、合同、合規、投資、并購及重組等法律服務。
陳曉平,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執業領域:銀行與金融、公司、國際投資。曾為中國一家銀行向緬甸一個小額農貸項目提供法律服務;為中國一家銀行向德國一家公司的國際貸款提供法律服務;為中國一家公司發行超短期融資券提供法律服務等等。
中倫律師事務所,作為最早涉足銀行和融資領域的中國律師事務所之一,已經為國內外眾多客戶提供過廣泛而深入的法律服務,廣受贊譽。中倫的銀行與金融法律業務持續位列錢伯斯亞太中國領先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