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海原縣人民政府發布《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5·22”一般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2025年5月22日上午11時許,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在海原縣關橋鄉風電項目施工現場,發生一起1人墜落風機基礎樁孔死亡事故。此次事故經過核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0萬元(貳佰萬圓整)。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北京瑞通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法人易**安全意識淡薄,無視現場警戒線私自進入施工現場,因個人疏忽墜落樁孔,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負有主要責任。
間接原因:1.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辨識出外來人員隨意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風險;項目管理人員對工人安全教育內容針對性不強;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全風險防范意識薄弱,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區域。2.寧夏興電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監理人員監督職責存在疏漏,對施工現場監督不力。
報告全文如下:

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5·22”一般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5月22日上午11時許,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在海原縣關橋鄉風電項目施工現場,發生一起1人墜落風機基礎樁孔死亡事故。
事故發生后,海原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縣人民政府迅速成立聯合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調查組成員由縣應急、公安、發改、人社、網信、關橋鄉、工會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同時邀請海原縣紀委監委、縣人民檢察院派人參與,全面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勘驗現場、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資料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現就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情況
(一)項目概況
該項目為海原100萬千瓦風電項目風機及箱變基礎工程施工【三標段】,包含46臺風機的基礎施工,主要包括平臺施工、平臺防護設施、風機及箱變基礎開挖、風機基礎澆筑、箱變砌筑、風機基礎及箱變基礎回填、風機基礎預埋件施工,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態修復工程施工等。目前正在進行樁基施工,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為施工單位,施工內容為13臺(B40-B53)風機基礎平臺施工;北京瑞通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為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提供部分機械租賃;河南軍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為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提供勞務分包;寧夏興電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為監理單位。
事故有關單位基本情況
1.事故發生單位: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7月02日,注冊地址:北京市懷柔區雁棲經濟開發區雁棲路33號院1號樓103室;法定代表人:馮**,注冊資本11600萬元;資質類別及等級: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
2.機械設備租賃單位:北京瑞通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8月18日,企業法人:易**,注冊資本500萬元。經營范圍:租賃機械設備;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家居裝飾及設計;園林綠化工程;園林綠化服務;經濟信息咨詢;安裝、維修機電設備;工程管理服務;家庭勞務服務;銷售機械設備、五金交電、建筑材料、電子產品、通訊設備(衛星接收設備除外)、金屬產品、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苗木、花卉;計算機系統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中介除外);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技術服務。(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3.勞務單位:河南軍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4月17日,企業法人:趙**,注冊資本200萬元。資質類別和等級:具備施工勞務不分等級資質,經營范圍:建筑勞務分包;房屋建筑、水電、機電設備、鋼結構環保、防腐保溫、防水、節能保溫外墻、室內外裝飾裝修、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模板腳手架安裝施工(以上經營范圍憑資質證經營,未獲資質證不得經營);建筑機械、建筑構材的銷售租賃。(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4.監理單位:寧夏興電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08月26日,法定代表人:劉**,注冊資本600萬元。資質等級: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電力工程監理甲級。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服務;經營范圍:建設工程監理服務(憑資質核準的范圍經營),安全咨詢,工程咨詢,工程招標代理,政府采購代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咨詢,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三)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2025年5月22日15時42分,海原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刑事技術民警接到刑偵大隊馬**指派,在海原縣關橋鄉脫場行政村八斗自然村一山頭上發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需要對現場進行勘查。接報后,公安局刑偵大隊偵技民警迅速趕赴現場。到達現場經過了解,中心現場已有變動,受傷人員已被送往醫院救治,中心現場有救援人員進入。現場邀請李*、魯**作為現場見證人,并提前告知其相關的權利義務以及需要注意的地方。
現場位于海原縣關橋鄉脫場行政村八斗自然村一山頭空地處。空地北側為山包,南側為山包,山包西側為一土路,西側為山坡,東側為山坡。
中心現場位于山頭空地處風機底座N15號灌注樁鉆孔內。現場勘查時,N15號灌注樁鉆孔周圍使用三節護欄呈三角狀相圍,每節護欄長2m、高0.9m,鉆孔上方使用一方形鐵板覆蓋,該方形鐵板長1.47m、厚0.3cm、重20kg。將護欄及方形鐵板移除后,方形鐵板下方為一灌注樁鉆孔,該鉆孔為圓形,鉆孔上方邊緣不規則,孔徑為0.8m,孔深25.3m,對該位置拍照固定。
現場未發現其他明顯痕跡物證,拍照固定后現場勘驗至此結束。(完)
事故現場示意圖

(四)天氣情況
根據中衛氣象局5月22日天氣情況,海原縣關橋鄉天氣晴,微風,白天無降雨,溫度:16.0℃,濕度:36.0%,無突發災害影響。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簡要經過
2025年5月22日8時左右,北京瑞通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法人兼總經理易**,駕車進入施工現場對工人交代完工作準備離開海原回北京,8時10分左右,現場施工人員羅**挪開N15樁孔蓋板時看見易**在附近,之后羅**去給吊車掛鋼筋籠等工作,10時左右,司機李*找易**準備給旋挖機加油,但是現場無易**身影,電話聯系時無人接聽,但其車在現場,感覺有些異常,現場人員開始找尋,11時10分許,在N15樁孔內發現易**,11時30分,易**被救出后,由現場人員送往海原縣人民醫院,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應急救援及現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第一時間組織救援并將易**送往海原縣人民醫院搶救。隨后,公安、發改、應急管理等部門陸續到達現場開展救援和處置。
海原縣應急管理局接到海原縣發改局報告后,逐級向海原縣人民政府、中衛市應急管理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進行了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后,海原縣委、縣政府、公安、發改、應急管理、關橋鄉主要負責同志立即趕往事故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現場秩序管控良好,救援保障有力,未發生次生、衍生事故和信訪事件。
(三)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立即組織河南軍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成立善后處置組,積極組織與死者家屬協商善后事宜,5月23日善后處置組與死者家屬達成補償意愿并簽署《意外傷亡補償協議》。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該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易**,男,漢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19************,住址:北京市海淀區門頭馨村北二區**號樓*層*單元****。易**系北京瑞通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法人,該公司向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出租旋挖機等施工機械,用于項目施工。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此次事故經過核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0萬元(貳佰萬圓整)。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北京瑞通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法人易**安全意識淡薄,無視現場警戒線私自進入施工現場,因個人疏忽墜落樁孔,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負有主要責任。
(二)間接原因
1.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有效辨識出外來人員隨意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風險;項目管理人員對工人安全教育內容針對性不強;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全風險防范意識薄弱,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區域。
2.寧夏興電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監理人員監督職責存在疏漏,對施工現場監督不力。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事故資料查閱、現場勘查、詢問現場證人等方式,確定本次事故無人為故意破壞行為。
(四)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5·22”墜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1.落實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主要負責人未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人員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嚴格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項目部未制定外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的相關管控措施。以上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六)項、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2.安全教育培訓不規范。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安全教育臺賬建立不規范,對新上崗從業人員未進行足夠學時和具有針對性內容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現場對作業人員告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事故應急措施等安全教育不到位,無法保證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作業人員未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以上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
3.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辨識出外來無關人員隨意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風險和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外來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域,使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出現盲點和死角,削弱了整體安全管理效能。以上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寧夏興電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1.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非施工人員進入作業區域安全管理制度;未對旋挖機鉆孔等危險作業進行有效的巡視檢查和監督管理。以上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
2.安全教育培訓不規范。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安全教育臺賬建立不規范,對新上崗從業人員未進行足夠學時和具有針對性內容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以上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易**,男,漢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19***********,住址:北京市海淀區門頭馨村北二區**號樓*層*單元****。易**系北京瑞通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法人,在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不知情的情況下,駕車進入施工現場,安全意識淡薄、無視現場警戒線私自進入施工現場,因個人疏忽墜落樁孔,對于此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
(二)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5人)
1.馮**,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在寧夏區域總負責人。未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明確崗位安全責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作業人員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嚴格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以上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海原縣應急管理局對馮**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2.李*,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項目經理。作為項目的直接管理人員對吊車及旋挖機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按要求進行綜合安全檢查;未對非施工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行為及時發現并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五)(六)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海原縣應急管理局對李*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楚**,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安全員。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到位;對非施工人員進入作業區域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未嚴格落實施工現場相關安全措施;執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六)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海原縣應急管理局對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4.蔡**,寧夏興電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監理工程師。對海原100萬千瓦風電項目三標段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方案審查把關不嚴;對新上崗從業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學時和針對性問題失管失察。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海原縣應急管理局對蔡**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5.李**,寧夏興電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現場監理員。對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把關不嚴;并對項目實施過程的風險辨識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對隱患進行整改。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海原縣應急管理局對李**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三)責任企業行政處罰建議(1家)
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缺失,對相關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未制定非施工人員及外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相關管理制度;未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進行消除。以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海原縣應急管理局進行行政處罰。
(四)對監管人員的處理建議(2人)
1.李*:關橋鄉黨委委員、副鄉長,中共黨員,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檢查施工單位安全隱患不全面,建議向關橋鄉黨委作出書面檢查。
2.任**:發展和改革局產業發展股股長,監督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問題不到位,建議向海原縣發展和改革局黨組作出書面檢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1.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外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推行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嚴禁無關外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落實事故防范措施,對樁孔進行硬質防護,作業人員在操作蓋板前須系好安全帶;強化施工作業安全技術交底,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風險動態管控,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控制措施;加大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力度,及時整改安全隱患,避免非施工作業人員擅自進入施工區域的現象再次發生。
2.加強現場安全監管。嚴格落實監管人員安全管理職責;嚴格審查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及安全措施并監督落實;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理必須對危險作業過程提高巡視頻次,對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部位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復查整改情況。
3.開展警示教育。組織所有施工單位開展專題警示教育,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問題,舉一反三,嚴格落實施工作業事故預防措施;加強項目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強化施工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展開有針對性的培訓,全面提升作業人員安全防范意識,筑牢安全管理底線思維。
北京中潤寶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5·22”事故調查組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