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大唐國際南川二期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
寧發改審發〔2018〕125號
寧夏大唐國際紅寺堡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報來《寧夏大唐國際紅寺堡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南川二期150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大唐紅寺堡〔2018〕29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紅寺堡區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寧夏大唐國際南川二期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303-44-02-013068),項目建設單位為寧夏大唐國際紅寺堡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紅寺堡區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3.2495公頃。
三、寧夏大唐國際南川二期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1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1040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寧夏大唐國際南川二期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27號)、吳忠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紅寺堡區城鄉規劃分局《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編號2018092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寧夏大唐國際紅寺堡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