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強水能開發規劃。一要加快河流流域綜合規劃工作,充分發揮其指導專業規劃的作用。二要改進水能專業規劃,正確處理水能資源利用與河流多目標開發、水庫移民、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同步做好移民規劃、防震減災規劃和生態環境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的流域綜合規劃是河流開發的法律依據,水電開發必須嚴格按照規劃進行。
二是加強水能資源管理。水能資源開發要與地方發展、農民利益、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有機結合。目前,吉林、湖南兩省立法規定了水能資源管理辦法,貴州、重慶、浙江、湖北、陜西、新疆等省份也頒布了相關的規定,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按照國務院最近的明確分工,水利部將總結各地的經驗,參考其他種類自然資源管理模式,提出我國水能資源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議。
三是強化水電開發建設監管。一要適應當前水電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新形勢,盡快更新現有的水電技術標準,提高安全要求。二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加強審批(核準)前的方案審查和技術把關,繼續清理和消除無立項、無審查、無監管、無驗收的“四無”水電站。三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水電建設核準程序,加強對水電建設項目的建設監管,理順監管體制,明確監管職責,加強監督檢查。
四是水電開發應使當地居民受益。有關部門、水電業者和社會各界應共同努力,探索水電開發與當地居民脫貧致富相結合的體制機制,使水電開發與當地經濟發展、農民脫貧致富和生態環境改善成為共同體,開創和諧發展的水電開發模式。
五是建立水庫移民受益的長效機制。要高度重視和保護水庫移民的合法權益,按照“先移民、后工程”的原則開發水電,積極穩妥地落實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在對水庫移民進行一次性安置和補償的基礎上,應積極探索建立幫助水庫移民生活水平穩步提高的長效機制,讓水庫移民真正分享水電開發帶來的長期效益,共享水電開發和經濟發展的成果。
六是實施流域水庫群統一調度。應建立流域水庫群的統一調度機制,合理安排水庫群的蓄泄時機,協調興利與防洪、生態及環境保護的關系,充分發揮流域水資源的綜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