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財政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6號),明確可再生能源項目進入首批財政補貼目錄的條件。
其中,此前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文公布的第一至七批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目錄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核后,直接納入補貼清單。
對于2016年3月后并網的非扶貧項目,要想進入補貼清單,分享可再生能源補貼,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陸上風電、海上風電、集中式光伏電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光熱發電、生物質發電等項目。其中,風電項目需于2019年12月底前全部機組并網;
(二)符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求,按照規模管理的需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范圍內。
(三)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上網電價已獲得價格主管部門批復。
根據文件要求,2020年4月30日前,應完成第一階段補貼清單的審核發布工作;6月30日前,完成首批補貼清單的審核發布工作,并為下一批補貼清單審核發布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