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能源局日前發布關于征求《湖北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據悉,各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2020年承擔消納責任權重如下: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中,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和獨立經營電網企業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2.5%,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8%;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2.5%,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8%。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中,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2.5%,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8%;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2.5%,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