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對享受上述政策的過渡期作出了下述規定:
自2008年5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以下同)進口單機額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稅則號列:8502310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進口上述規格的風力發電機組在2008年11月1日前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對上述項目進口單機額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稅則號列:8502310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上述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