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有關要求,逐步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我廳組織編制了《關于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11月3日至12月7日。有關意見請在此期間反饋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具體方式如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杭州市西溪路118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海域海島處(郵編310007),并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yhdglc@sina.com。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有關要求,逐步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的重要意義
海域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建立完善海域資產立體產權制度,是健全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重要舉措。近年來,隨著海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海域利用方式出現了新變化,有了新需求。特別是全省上下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要求,大力實施“風光倍增”工程的背景下,推行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規范海域立體開發行為,對提高海洋資源利用效率、發展海洋經濟、推動海洋強省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穩妥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工作
(一)立體分層設權總體要求
1.各地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海洋管理工作實際,綜合考慮海域資源環境承載力,因地制宜,穩妥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工作。海域立體分層使用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依據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規劃區分基本功能和兼容功能,兼容功能不能影響基本功能的發揮。同時,要符合相應的用途管制、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劃要求。
2.各地要組織用海主體加強對用海區域及周邊水文動力、地形地貌與沖淤、水質、沉積物、生物生態等空間資源要素調查與跟蹤監測,實施年度監測與評估報告制度,保證數據具有可追溯性、連續性,確保本底數據、演變過程“說得清、道得明”。同時,要依據施工期和運營期資源、生態跟蹤監測不同階段的內容和要求,有針對性開展海上風電、光伏項目的生態修復,確保海域自然屬性不喪失、海洋生態功能不下降。
(二)立體分層設權空間范圍
3.海域空間分為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海域空間使用,在互不排斥和有限影響且可控的前提下,可對海域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部分或整體設立海域使用權。
4.實施立體分層設權的用海行為原則上不改變原有海域自然屬性。常見有跨海橋梁、海底隧道、海底電纜管道以及風電、光伏、養殖、溫排水、礦產、油氣開采等用海。
(三)立體分層設權審批路徑
5.立體分層設權的海域,項目用海海域使用論證內容應包括立體分層設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利益相關方協調意見。
6.立體分層設權的海域,宗海界址圖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明確擬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積等相關宗海信息,并補充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示意圖;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三維空間坐標(即經度、緯度、高程)表達;用海申請和用海批復時,需明確具體使用的海域立體分層空間。
7.對未設定海域使用權的海域,進行立體分層設權的,須按照項目用海審批權限報批。屬于同一用海主體的,可進行統一設計、整體論證、一次報批;審批層級不同時,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用海報批。屬于不同用海主體的,經協商一致后,按各自使用權屬空間范圍分別依法依規辦理用海手續。
8.對已設定海域使用權的海域,進行立體分層設權的,屬于不同用海主體的,應充分協商權屬關系、使用年限、作業安排、利益補償等有關事項,避免因海域權屬產生糾紛。達成一致意見后,辦理用海手續。
9.實施立體分層設權管理的海域,海域使用金按現行有關文件(標準)分別計征。
(四)立體分層設權不動產登記
10.海域立體分層設權辦理不動產登記時,除在宗海圖中明確空間坐標宗海界址外,還需根據用海批準文件注明實際使用的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等空間信息和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示意圖。
11.在已設定海域使用權的范圍內實施立體分層設權審批的,原海域使用權人持協調協議、海域立體設權用海批準文件或出讓變更合同等材料,到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新申請用海單位持海域立體設權用海批準文件或出讓合同等材料,到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海域立體分層設權是一項探索性工作,各地要提高思想認識,積極開拓創新,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穩妥有序推進。在推進工作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提煉好的做法,適時推廣應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自然資源廳請示報告。
(二)加強監督管理。綜合運用“雙隨機”、遙感監測等綜合手段,加強對立體開發海域監管,確保海域資源有序開發、合理利用。建立海域使用退出機制,海域使用權到期后,如不續期,應及時清理風機、光伏方陣及水下電纜等用海設施,恢復海域原狀。
(三)嚴守工作底線。不得借分層設權之名,擅自改變海域用途,違規減免海域使用金,或將違法用海合法化。
本通知如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