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省發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海事局 浙江能源監管辦發布關于印發《浙江省海上風電安全應急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內容指出,在浙江省管轄海域或在浙江省登陸的專屬經濟區、大陸架海域內開發的海上風電項目,從事勘測、設計、建設、運維作業有關的單位、船舶、人員以及過往船舶,適用于本指導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業主單位應統籌考慮海上風電施工、運維安全風險和通航安全保障等需求,在項目建設投資中計列安全生產保障相關費用,確保安全投入。海上風電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
業主單位應按照海上風電遠程安全監控平臺建設指南要求,在風電場內或周邊海域建設雷達監控、自動識別(AIS)、視頻監控、聲光預警、通信、氣象觀測、水文觀測等硬件設施。配套建設數據信息集成軟件系統,與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統一標準化接口,具備監控、數據信息上傳和共享功能。
海上風電主體工程、海底電纜管線、安全設施等水上水下工程建設完成后,業主單位應及時按照海圖測量標準對海上風電場場址邊界、風機位置、海纜路由及埋深等參數進行現場測定,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進行海圖標識。
海上風電投入運營后,業主單位應組織跟蹤評估風電場運營對場內水域應急船舶、場外航經船舶以及岸基雷達、甚高頻通信等電磁干擾影響,必要時采取彌補措施。電磁干擾影響評判標準依據相關行業標準規范執行。海上風電機組、海纜、升壓站等相關電氣一次及二次設備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運。運行設備應定期開展巡視和維護,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問題嚴重的應當停產整頓。
業主單位應在海上風機基礎、升壓站、海纜等設備、區域處設置符合國家及行業要求的安全監測儀器,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業主單位應按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在海上升壓站、風電機組等部位配備自動消防設施。新建項目海上升壓站宜設置直升機懸停區。
鼓勵海上風電項目業主單位、運維單位通過聯合運營等方式對運維船舶實施公司化管理,提升運維船舶規范化、專業化管理水平。
海上風電場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指令。未經調度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改變電力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狀態。發生風電機組大面積脫網時,應立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并網。
全文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海事局 浙江能源監管辦關于印發《浙江省海上風電安全應急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海洋經濟廳、省國資委,省氣象局,寧波、溫州、嘉興、舟山、臺州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急局,浙江海事局所屬各分支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海上風電“加強統籌、科學規劃、有序推進”有關指示要求,進一步明確海上風電項目安全管理責任,切實強化全過程全要素全鏈條安全監管,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現將《浙江省海上風電安全應急管理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予以貫徹落實。
附件:浙江省海上風電安全應急管理指導意見.wps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海事局
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2025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