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鑄造用生鐵行業健康發展,推動淘汰鋼鐵行業落后煉鐵產能,制定本規范條件。本條件適用于現有專業生產鑄造用生鐵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一、基本條件
(一)產品用途和質量。企業產品主要為鑄造用生鐵,90%以上銷往鑄造行業。企業須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質量符合《鑄造用生鐵》(GB/T718-2005)、《球墨鑄鐵用生鐵》(GB/T1412-2005)等國家標準。灰鑄鐵件用生鐵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鑄鐵用生鐵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二)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企業須具備有效的廢棄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爐渣綜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爐煤氣利用率達到95%以上。企業須配備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與監測設施,污染物排放須符合《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92)、《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2008)等國家標準。
(三)能源消耗。高爐焦比(含小塊焦)不大于510千克/噸,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標煤/噸。噸鐵新水消耗不大于2.6噸。
(四)工藝和裝備。高爐容積須大于200立方米,但對于配套“短流程”鑄造工藝的高爐容積可放寬到大于100立方米。企業須配置高爐煤氣回收利用、高爐噴煤等節能減排技術措施。
未達到以上條件的企業,應按期淘汰落后的煉鐵設備。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要以滿足鑄造行業需求為原則,加快結構調整,將淘汰落后、技術改造和兼并重組相結合,不斷提升工藝裝備水平和產業集中度。
二、認定管理
各地工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的認定申請及初審工作(申報表見附表)。在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本規范條件,禁止落后煉鐵高爐借鑄造用生鐵企業之名躲避淘汰;同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適度提高規范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及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公布。同時對認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進行抽查。對已經認定但違反本規范條件的企業,責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單。
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