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扶持新材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大對新材料產業的財政投入,2010年到2012年,每年省級財政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通過貸款貼息、補助和獎勵等方式,加大對新材料產業重點領域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對新材料領域開發的核心技術取得專利、成果實現產業化、市場前景好并獲得良好經濟效益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重點支持,加大對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二)支持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和重大產業化項目。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支持新材料企業創新能力建設,對研發能力強、成果儲備多、在關鍵性和前瞻性技術和產品研發上成效顯著的省級以上重點技術創新平臺,及列入國家和省新材料重大技術創新的專項項目,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給予獎勵;對上下游產品帶動作用強、能夠實現鏈式發展的新材料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支持。
(三)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對具有國內領先和國際先進水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市場前景良好、能迅速實現產業化的新技術和產品給予資金獎勵;制定和完善新材料產品標準體系,及時將新材料的創新優勢轉變為標準優勢,對企業標準采納為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的給予資金獎勵;支持鼓勵公共設施建設積極采用新材料產品,在同等條件下,提倡優先選購和使用省內新材料產品,并給予適當的資金獎勵。
五、金融支持政策
(一)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力度。提高對新材料生產企業授信額度,積極為符合條件的新材料生產企業提供信貸支持,特別是對國家和省重大新材料研發和產業化項目,要積極給予信貸資金支持。對新材料產業實行優惠貸款利率政策,原則上不得上浮。
(二)鼓勵多渠道融資。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和民間資本加大對新材料產業的投入。金融機構應開展知識產權質押及股權質押融資,建立風險分擔機制。支持企業上市融資,積極發展私募基金、中小企業互助擔保、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推動高新園區內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權轉讓系統。
六、稅收扶持政策
(一)實行稅費優惠政策。對新材料生產企業在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過程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對相關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相關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能免則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標準收取。
(二)加大政策宣傳和貫徹力度。積極引導企業充分用好用足稅收政策,落實技術開發投入政策、新產品財稅返還政策、技術開發裝備折舊政策、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免稅政策。
七、其他政策
(一)實行優惠的土地政策。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新材料項目,實行劃撥供地;對符合《山東省優先發展產業和農林牧漁業產業農產品初加工業項目目錄》且用地集約的新材料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符合省級規劃的新材料重點項目,保證建設用地需求并優先辦理用地手續。
(二)落實各項激勵政策。落實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政策、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技術創新人才激勵政策等,鼓勵企業、高校和科研單位科技人員相互兼職和掛職,科技人員在被選派服務企業期間,原單位保留其職務、工資福利和崗位。允許科技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分享創新收益,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按照規定實施期權、技術入股和股權獎勵等形式的股權激勵。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據本政策制定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各市人民政府也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促進新材料產業加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