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挑戰和熱點話題
障礙和挑戰:所有運營的海上風電場均已通過專用通道連接至陸上電網。但輸電系統運營商已計劃在北海的比利時區域開發一個電力傳輸電網。隨著BOG的創建,風電場將與位于海上平臺的高壓變電站相連接,而該高壓變電站又將與陸上電網相連接。該項目的目標是確保電力傳輸及電網的安全;進一步提高電力市場的一體化,并將連接海上風電場所必需的電纜對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
海上風電場將有義務連接至BOG。 由于BOG尚未安裝完畢且為避免施工延遲,海上風電場連接至BOG 的義務可豁免,并可單獨連接至陸上電網。Elia,比利時的電網運營商,發布了兩次電纜和海上電網平臺的招標,預計將于2016年8月取得項目意向書。由于項目成本巨大且項目十分復雜,是否能實現BOG仍拭目以待。
熱點話題:比利時海岸以外的兩處區域被指定為能源儲存安裝地或所謂的“能源環礁”。能源環礁是一個用于儲存水電能源的人工島嶼。當海上風電場產能過剩時,能源環礁將存儲該等能源并在峰值時期釋放該等能源。
2014年,一家聯合體提出了建造并開發一個用于儲存水電能源的島嶼的領域特許權的請求。該聯合體的組成方由疏浚公司DEME 和 Jan De Nul,能源制造商Electrabel (Engie)以及上市投資公司組成。該請求在2015年年底前被撤回。高昂的經營成本以及模糊的監管框架被認為是其撤回請求的主要原因。目前為止,尚未有投資上提出新的請求,因此該指定能源儲存區域仍未被開發。
項目區的焦點問題:建造和運營海上風電場需要取得領域特許權。2011年,面積為240平方千米的一塊區域被指定用于安裝波濤能、潮汐能或風能發電的設備。該區域由數個項目區組成。所有項目區均被授予建造和運營海上風電場的領域特許權。當所有風機建造完成后,將有約2200兆瓦的總產能。除非比利時聯邦政府擴大海上風電場的指定區域,否則其將不會授予新的領域特許權,比利時將實現海上風能發電的最大產能。
6、投資展望
短期投資展望:比利時海上風電市場在短期內具有巨大潛力,大量項目預期在2016年實現融資關閉。隨著資產實現商業運營,很有可能產生發電資產領域的投資機會。
聯邦政府計劃將新項目的GEC的授予期從20年縮短至19年。作為賠償,許可期將從20年延長至22年。
長期展望:由于現有的所有項目區的領域特許權均已授予,比利時政府是否會為實現其氣候變化承諾而在未來指定進一步的區域仍需拭目以待。
由于在聯邦層面縮減預算,政府對未來風電場的支持制度可能會減少,制度可能更為靈活多變,并將根據電力價格來決定。
此外,支持制度的變更已追溯性地適用于比利時的陸上可再生能源項目。雖然政府尚未針對運營中的海上項目提出任何該等變更,但對于海上領域的潛在投資者而言,該等變更仍令人擔憂。

主要參與者(運營兆瓦數)
七、海上風電:可貸性與融資
1、聚焦:可貸性與融資架構
海上風電交易(無論是新建項目、還是收購運營期項目)在如今的市場上一般都可取得銀行融資。海上風電特有的問題往往涉及多重承包安排的復雜性(系由于建設工程的規模和復雜性),但是,很多先償貸款機構及其顧問熟悉相關問題。
在整個北歐地區,因有較高的資產折現度以及債務市場參與方增加的壓力而導致息差下行,價款人可因此受益。
歐洲能源基礎設施吸引了全球各地多方大量的興趣,其中不僅包括傳統銀行,還包括機構投資者(如保險和養老基金)、專設基礎設施基金以及主權財富基金。我們還注意到國際先償貸款機構及夾層融資提供方也越來越有興趣,并在密切關注能源基礎設施市場。這些機構所提供融資的形式和期限對于開發商和投資人來說是很有吸引力的長期債務。
能源基礎設施和能效在歐洲委員會日程表上也很受重視。因此,開發商和投資人需了解其來自銀行和機構投資者的商業融資選擇如何與相關歐盟計劃對接。
大致上,海上風電項目所使用的融資架構可為如下幾類:
A、典型項目融資(見于Butendiek和Beatrice項目)
此架構為項目融資貸款人熟悉的架構。
用于歐洲大陸,但近期英國交易中少見些。
借款人為特殊目的項目公司,擁有全部承擔項目所需的財產以及合同權利。這樣貸款人就可要求以項目全部資產作為債務的償還而設立的直接擔保。
股東需提供股權投資,方式主要為股東貸款。但是,對股東的任何付款義務均完全次于對貸款人的還款義務。股東之間的安排受股東協議即SHA管轄。
融資通常為無追索權,雖然建設期間可能存在有限的保證擔保。

典型項目融資案例

融資架構
B、非法人合營即UJV(見于London Array項目)
此架構源于油氣行業,但近來已傳到海上風電行業,尤其是英國,因為此架構有稅務方面的優惠。
參與方直接擁有項目的發電資產,并直接或通過已披露代理訂立項目的建設合同。設立運營方以持有項目的一些主要許可證。
參與方之間的關系由共同作業協議即JOA管轄,其也訂立作為運營方的股東而簽訂股東協議即SHA。參與方擁有項目輸出的電力(受制于信托安排),這意味著每一參與方有自己的收入流,可獨立融資。因此,貸款機構可對任一參與方施加的影響和控制限于該參與方-借款人的影響。貸款人對項目資產沒有或有有限的擔保。在這種情況下,貸款機構非常想了解有哪些少數股東保護措施(尤其是在參與方利益并不一致的情況下)、其他參與方信譽、控制權變更及僵局如何處理、以及在建期間資金短缺如何處理。

UJV融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