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施新能源發電配額制和抵扣制
根據國家新能源發電配額制的相關規定,研究制定和落實本市相關政策和措施。制定發電企業的新能源發電比例指標,電網企業要依據《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全額收購新能源電力,并由電力監管部門加強監管。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加強電網建設,優化配置資源,制定適應新能源特點的電網運行規則。實施新能源發電能耗指標抵扣辦法,對區縣、重點耗能企業新能源發電量可抵扣能源消費總量和用電量考核指標。修訂光伏發電管理辦法,鼓勵探索個人光伏發電系統試點應用。
(三)建立有利于新能源發展的價格機制
國家已明確新能源標桿電價政策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桿電價執行。國家尚未出臺標桿電價政策的,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積極向國家申報電價。在國家核定電價前,采取臨時電價等措施予以支持,并爭取國家加大對新能源接入系統的補貼力度。通過多種渠道,設立新能源發電扶持專項資金,探索建立符合上海實際的新能源發電上網電價機制。
(四)加大新能源財政支持力度
積極爭取落實國家對新能源產業的財政資金補貼政策。完善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政策,對重大創新技術開發應用加大支持力度。同時,引導區縣加大對新能源產業發展的投入力度。
新能源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明確的支柱產業,要在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大項目專項資金中予以重點支持,著力支持新能源領域重大創新成果產業化、重大應用示范、創新能力建設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等。
(五)支持新能源自主創新產品研發和產業基地建設
對在本市生產的擁有專利技術的新能源產品或經國家和本市認定的新能源產品,根據規定將其列入相關目錄,鼓勵財政性資金優先采購。建設一批用于本地新能源產品示范的“試驗風電場”、“試驗光伏電站”等項目。
支持具備條件的區縣建設新能源產業基地,鼓勵這些基地完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研發、中試、咨詢等公共服務平臺。市、區縣政府對基地公共建設和重點項目,給予資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區縣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本區縣鼓勵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辦法。
(六)加強引進和培養新能源高端人才
積極創造條件,引入國內外優秀的行業領軍人才和技術團隊,重點實施高層次海外人才“千人計劃”。每年組織評選認定,加大對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的資助力度。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通過“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強新能源領域人才培養。支持高校和科研機構建設新能源領域的研究基地和創新平臺,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新能源相關學科和專業。
(七)加大新能源金融支持力度
根據國家有關要求,設立地方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增加對新能源領域創業企業的投資。重點扶持專注于新能源領域的專業創業投資企業,逐步完善有利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新能源產業的配套機制。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企業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融資。鼓勵新能源企業加大體制機制創新力度,充分利用現有金融資源,通過戰略重組、兼并收購等多種方式,進一步轉換經營機制、提升產業能級。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對新能源企業的信貸支持和金融服務力度,加強新能源產業重大項目的信息溝通,有效降低新能源企業的融資成本,提高信貸審批效率,逐步建立金融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的有效管理機制。
(八)加強新能源國際交流與合作
加強與國際權威檢測認證機構合作,建立上海國家級太陽能光伏、風機設備等檢測認證中心。鼓勵新能源企業開展產品國際注冊與營銷,支持企業通過IEC、UL、TüV、GL等國際權威認證。構建上海新能源技術交流合作平臺、標準化平臺和培訓平臺。發揮中介服務等機構、企事業單位的作用,支持舉辦新能源技術和產品展覽、展示和研討,推介新能源技術和產品,支持發展新能源產業技術咨詢、工程設計、項目管理等服務。支持新能源企業參與制訂有關標準,并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資助。鼓勵新能源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爭取承擔優勢領域國際標準和相關國家標準的制訂工作。支持新能源企業與國外機構合作,組織開展技術、管理、服務等培訓。
附件:“十二五”新能源開發利用重點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