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發放國內企業問卷。
為客觀、公正調查和評估被調查措施,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于2012年1月16日向國內生產企業發放了調查問卷,在2012年2月10日之前收到了國內生產企業的問卷答復。
?。ㄆ撸┦占⒑藢嵪嚓P補貼事實。
調查期間,調查機關對申請書中提交的與被調查措施相關的事實材料進行了梳理、核實,作為調查依據事實。同時,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十九條規定,調查機關自主搜集了其他與被調查措施有關的法律法規、項目指導手冊等操作性文件和項目實施預決算等文件,進行了核實,作為調查依據事實。
?。ò耍┌l布延期公告。
由于被調查措施復雜,為保障調查客觀公正,調查機關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于2012年5月24日發布年度第24號公告,決定將調查期限延至2012年8月25日。
?。ň牛┌l布調查初步結論公告。
2012年5月2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6號公告,公布對美國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貿易壁壘調查的初步結論,初步認定美國上述被調查措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構成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國出口的貿易壁壘。
(十)初步結論后公告后的利害關系方評論。
調查機關在公告中邀請利害關系方及公眾對調查初步結論發表評論,并給予20天評論期。2012年6月13日,調查機關收到美國駐華大使館代表美國政府提交的書面評論意見,美國政府對部分程序問題提出評論意見,未對初步結論中對被調查項目的事實認定和法律分析及結論提出評論意見。其他利害關系方及公眾未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調查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美國政府評論意見予以了研究考慮。為便于各利害關系方參與調查,調查機關將向國內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發放的問卷及回收的答卷(公開版)、初步調查結論公告附件中提及的美國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和補貼措施相關材料送至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并向美國政府提供了上述材料的電子文本。調查機關于2012年7月4日致函美國政府,請其對調查事實認定及法律分析認定和結論發表評論。針對美方關注的其他問題,調查機關在函中作了說明。
2012年7月13日美國駐華大使館代表美國政府就調查中的部分程序問題提交了進一步評論意見,仍未涉及初步結論中被調查項目的事實認定和法律分析及結論。2012年7月27日,調查機關致函美國政府,對其評論意見予以回復。
調查機關已將上述評論意見及復函送至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二、關于被調查措施是否構成貿易壁壘的調查最終結論
(一)美國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
申請人在申請書中主張,美國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Renewable Energy Cost Recovery Incentive Program)對購買本州制造的可再生能源產品提供鼓勵措施,在法律上該項目明顯背離了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第1款(b)項的規定,并構成了根據該協定第3條第2款必須取消的禁止性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