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區域實施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加強重點行業和區域重金屬污染防治。以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為重點,加大防控力度,加快重金屬相關企業落后產能淘汰步伐。合理調整重金屬相關企業布局,逐步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嚴格落實衛生防護距離。堅持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禁止在重點區域新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鼓勵各省(區、市)在其非重點區域內探索重金屬排放量置換、交易試點。制定并實施重點區域、行業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重點企業每兩年進行一次強制清潔生產審核。(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科技部)
42.鼓勵鉛蓄電池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業、皮革及其制品業、電鍍等行業實施同類整合、園區化管理,強化園區的環境保護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衛生部)
43.健全重金屬污染健康危害監測與診療體系。(衛生部、環境保護部、財政部)
(四)推進固體廢物安全處理處置。
44.對企業自建的利用處置設施進行排查、評估,促進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產業化、專業化和規模化發展。控制危險廢物填埋量。取締廢棄鉛酸蓄電池非法加工利用設施。(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45.加快推進歷史堆存鉻渣的安全處置,確保新增鉻渣得到無害化利用處置。(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46.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建設廢舊物品回收體系和集中加工處理園區,推進資源綜合利用。加強進口廢物圈區管理。開展工業生產過程協同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泥試點。(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
47.鼓勵垃圾厭氧制氣、焚燒發電和供熱、填埋氣發電、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能源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科技部、農業部)
(五)健全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體系。
48.完善相關行業準入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推行排放、轉移報告制度,開展強制清潔生產審核。建立化學品環境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和全過程行政問責制。(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鐵道部、安全監管總局、科技部)
49.新建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或化工聚集區,現有化工園區外的企業應逐步搬遷入園。(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
50.以鐵礦石燒結、電弧爐煉鋼、再生有色金屬生產、廢棄物焚燒等行業為重點,加強二口惡英污染防治,建立完善的二口惡英污染防治體系和長效監管機制。(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衛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科技部)
四、完善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一)推進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51.制定國家環境功能區劃。根據不同地區主要環境功能差異,以維護環境健康、保育自然生態安全、保障食品產地環境安全等為目標,結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國家環境功能區劃。在重點生態功能區、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紅線”,制定不同區域的環境目標、政策和環境標準,實行分類指導、分區管理。(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林業局、能源局、海洋局、國土資源部、氣象局)
52.推進區域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合理確定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和標準,加強城鄉和區域統籌,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
53.中央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和生態補償等措施,加大對西部地區、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特殊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提高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保障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支出,加強基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林業局、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