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開展環境污染與健康損害調查,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體系。(環境保護部、衛生部、財政部)
33.完善以預防為主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制定環境風險評估規范,完善相關技術政策、標準、工程建設規范。建立企業突發環境事件報告與應急處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監測報告制度。(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資委、交通運輸部)
34.對重點風險源、重要和敏感區域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對高風險企業要予以掛牌督辦、限期整改或搬遷,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應依法予以關停。(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能源局、國資委)
35.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體系,構建政府引導、部門協調、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環境應急救援機制,依法科學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水利部、氣象局、海洋局、監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36.建立環境事故處置和損害賠償恢復機制。將有效防范和妥善應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務,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監察部、司法部、交通運輸部)
37.推進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建設,建立鑒定評估工作機制,完善損害賠償制度。建立損害評估、損害賠償以及損害修復技術體系。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屬排放等高環境風險企業強制保險制度。(環境保護部、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保監會、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農業部、交通運輸部)
(二)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管理。
38.提高核能與核技術利用安全水平。加強重大自然災害對核設施影響的分析和預測預警。進一步提高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的可靠性。加強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整改,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設施要限制運行或逐步關停。規范核技術利用行為,開展核技術利用單位綜合安全檢查,對安全隱患大的核技術利用項目實施強制退役。(環境保護部、國防科工局、衛生部、氣象局、發展改革委、地震局、海洋局)
39.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完善核與輻射安全審評方法。加強運行核設施安全監管,強化對在建、擬建核設施的安全分析和評估,完善核安全許可證制度。完善早期核設施的安全管理。加強對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產、運輸、存儲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加強核技術利用安全監管,完善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核設施流出物監督性監測。完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國際合作機制,加強核安全宣傳和科普教育。(環境保護部、國防科工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教育部)
40.加強放射性污染防治。推進早期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開展民用輻射照射裝置退役和廢源回收工作。加快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理和處置能力建設,基本消除歷史遺留中低放廢液的安全風險。加快鈾礦、伴生放射性礦污染治理,關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鈾礦冶設施,建立鈾礦冶退役治理工程長期監護機制。(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國防科工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衛生部)
(三)遏制重金屬污染事件高發態勢。
41.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區域實施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加強重點行業和區域重金屬污染防治。以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為重點,加大防控力度,加快重金屬相關企業落后產能淘汰步伐。合理調整重金屬相關企業布局,逐步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嚴格落實衛生防護距離。堅持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禁止在重點區域新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鼓勵各省(區、市)在其非重點區域內探索重金屬排放量置換、交易試點。制定并實施重點區域、行業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重點企業每兩年進行一次強制清潔生產審核。(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