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采取以下措施對供電企業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評議和考核:
(一)供電企業應每年3月5日前編寫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年報,并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同時按要求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
(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于每年3月31日前,對轄區內所有供電企業上一年度通過企業門戶網站主動公開信息情況進行統計、評價、形成年報,予以公布。
(三)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將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監管范圍,對工作突出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并通報當地政府和上級企業。
(四)供電企業未按照本辦法公開有關信息或者公開虛假信息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供電企業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撥打電話或發送短信至投訴舉報熱線12398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布的《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