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風電材料設備網:調度是電力系統中最重要的公共治理機構,具有電網運行指揮、事故處理、方式安排、交易實現等一系列公共職能。新華社 資料
深圳電改輸配電價獲批,再次釋放了人們對電力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想象,被視為電改邁出的關鍵性一步。但多位熟悉電改方案的知情人士向早報記者透露,由于并未觸及調度獨立等敏感環節,即使打開了電網成本的“黑匣子”,依然可能滋生電網企業的“新型壟斷”。
按照上下游環節劃分,電力系統由發電、輸電、配電、售電四個部分組成,由此形成上網電價(電網購入發電企業電力的價格)、輸配電價(輸配電環節價格)、銷售電價。這樣的等價交易看似簡單明晰,實則存在巨大的“剪刀差”。厘清輸配成本,是打破電網買賣電價“賺差價”盈利模式的第一步,也是關鍵一步。但這兩步能否走出來?一名參與新電改方案討論的人士坦言,“已經到了需要政治智慧的時候。”
輸配電價“再起步”
事實上,單獨核定輸配電價,同樣是即將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下稱“電改方案”)中的既定動作。知情人士稱,擬議的電改方案提出的“近期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的重點任務”中,第一項即為“推動電力價格改革,理順電價形成機制”。
該方案提出,起步階段,輸配電價采用單位電量過網費模式,平均輸配電價由平均銷售電價扣除平均上網電價形成。隨著改革深入,輸配電價要逐步過渡到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分電壓等級核定。電力用戶按照其所購電能使用線路電壓等級對應的輸配電價和結算電價支付費用。
這已不是歷史上第一次向輸配電價“動刀”。2002年國務院發布《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02]5號)之后,隨即發布了《電價改革方案》(國辦發[2003]62號)。62號文件對廠網價格分開、上網電價改革、輸配電價改革、銷售電價改革及電價管理均作出過詳細闡述。
對于輸配電價,62號文件提出,“政府對輸配電價格的管理,作為方向性目標,可選擇激勵作用較強的定價方式。廠網分開時按電網平均銷售電價扣除平均購電價格確定,競價實施后,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過渡。要制定與價格管理相適應的成本規則,按社會平均水平確定電網運營成本,以電網企業有效資產和市場籌資成本為基礎確定投資收益。”
這一方向性的闡述,與新電改方案基本一致。62號文件的最終命運不甚理想,比電改5號文的落實程度更低:輸配電價始終缺乏財務獨立核算的支撐,銷售電價則陷入長期的人為抑制怪圈,加之交叉補貼的“遮擋”,購銷差價依然是看不見的黑洞。
此番對輸配電價的探索,是否會再度“崴腳”?
“很容易陷在這兒(輸配電價),后面的也走不下去。輸配電價必須和改變電網經營模式捆綁起來,置于一個框架內執行——輸配電價一出來,第二個月立刻開始改變電價。輸配電價的惟一意義在于,為改變電網經營模式做鋪墊,而非核算電網成本。”前述參與新電改方案討論的人士對早報記者稱,情況并不樂觀,“已經到了需要政治智慧的時候”。
值得注意的是,該人士還提示了另一重風險:新一輪電改方案由國家發改委綜合改革司牽頭執筆,而深圳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由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發起,改革是否會在權力競爭內耗中再度擱淺?“而且,價格司弄的深圳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是不是新電改框架所認可的?(兩者的)思路是否一脈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