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
取消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
省電力公司,有關發電企業:
為全面落實國家簡政放權部署,確保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工作有序開展,維護電力市場秩序,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取消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監管[2015]18號),決定對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政策作出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江蘇能源監管辦原來承擔的新建機組并網調試及轉入商業運營審核工作取消,新建機組符合商業運營條件后,自動進入商業運營,不需向我辦提出并網調試申請和轉商運申請,我辦不再出具新建機組并網調試意見及同意轉入商業運營意見。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相關條件及工作仍按照原江蘇電監辦《江蘇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實施辦法》(蘇電監價[2011]288號)規定執行。
二、新建機組具備并網調試條件后,發電企業應及時與電網企業聯系,開展并網調試工作。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能源局和江蘇能源監管辦有關規定,認真制定調試方案,及時組織開展并網調試,確保新建機組安全穩定并網。
三、根據國家規定,并網安全性評價審核工作已取消,并網安全性評價不再作為新機轉商運的基本條件。新建機組自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停止執行調試電價,改按國家和省規定電價執行。
四、新建機組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90天內,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自動進入商業運營,同時將符合商業運營有關材料報送江蘇能源監管辦和省電力公司。未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應于90天后3個工作日內主動向我辦書面報告并申請核查。經我辦核查認定,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必須在具備商業運營條件時點起進入商業運營,同時按調試電價追溯結算已按國家規定電價結算的電量;不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
五、新建機組具備轉商業運營條件后,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核實調試期上網電量,確認轉商運時點,保證新建機組電費按規定及時結算、足額支付。同時,做好差額資金核算工作,確保新機轉商運有序進行。
六、發電企業、電網企業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發電機組并網和轉商運工作銜接,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為發電機組并網及轉商運創造良好條件。電網企業應于每月10日前向我辦匯總報送上月發電機組并網及轉商運信息(報送格式詳見附件)。
七、為保證新機轉商運有序進行,我辦將加強對新建機組首次并網及發電機組轉商運有關工作的監管。電力企業在并網及轉商運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辦反映,我辦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