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合同變更和轉讓
9.1 合同變更和修改
9.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三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9.1.2 合同期內,購電方用電需求計劃超出約定的合同電量,如售電方能滿足購電方需求,可經輸電方安全校核后,購電方與售電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售電方不能滿足購電方需求,可由輸電方負責組織提供。
合同期內,購電方用電需求計劃低于約定的合同電量,如果售電方同意削減合同電量,可在進行安全校核后,購電方與售電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9.1.3 因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導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約定時,三方應相應變更本合同。
9.1.4 因豐水期等原因售電方需為水電讓出發電空間而停運時,如造成售電方無法完成當月交易電量,可由輸電方進行統籌平衡。售電方可滾動調整往后月份直接交易計劃,追補直接交易電量。追補電量兌現后,通過跨月結算和年度清算實現直接交易電費結算。
9.1.5 本合同的變更涉及直接交易電量的,至少需要提前20個工作日完成。
9.1.6 如因上網電價和銷售側目錄電價調整,購售雙方可以就此自愿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調整直接交易電價。
9.2 合同轉讓
購電方、售電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本合同或部分轉讓合同電量。
第10章 合同違約和解除
10.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 違約的處理原則
10.2.1 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在繼續履約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對非違約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外兩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0.2.3 一方違約后,另外兩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因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則其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10.3 違約賠償
10.3.1 由于購電方原因,造成輸電方年度實際輸送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購電方向輸電方進行賠償;造成售電方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購電方向售電方進行賠償。
10.3.2 由于售電方原因,造成輸電方年度實際輸送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售電方向輸電方進行賠償;造成購電方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售電方向購電方進行賠償。
10.3.3 由于輸電方原因,造成購電方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輸電方向購電方進行賠償;造成售電方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輸電方向售電方進行賠償。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三方約定:
購電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購電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電費的,按《供用電合同》支付違約金給輸電方。
售電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
輸電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
10.5 除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的情況,非違約方可向違約方發出有關違約的書面通知,如果在通知發出后 5 日內,違約方仍未糾正其違約的,守約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按10.2、10.3及10.4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