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規劃與技術要更新
2006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條指出,電網企業應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近10年來,全額收購是一直是行業的焦點和痛點,改革理應從“有法必依”切入,落實“全額收購”。“此次電改提出的‘公平’,應該是針對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到的全額收購來說的。可再生能源的資源特點和技術現狀決定了當前讓電網企業全額收購不太現實,所以回避了‘全額收購’,提出‘公平接入’。”內蒙古電力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說,“但無論如何,都是推動消納的積極表態。”
華北電力大學能源與電力經濟研究咨詢中心主任曾鳴認為:“所謂公平,應當是指不論何種發電資源,都必須同等對待,不能因為風電光伏的波動性大就不并網,不應有先后順序。”
可再生能源的優勢無無需多言,但多年來在爭取“公平接入”的過程中也面對著很多非議和責難。某發電集團副總工程師告訴《中國能源報》記者,當前有人抱怨可再生能源發展太快太多,其深層次的原因是:共識尚未形成,習慣于對化石能源發電的管理,缺乏提高風能等波動性新能源發電的動力和技術手段。
目前,國家總體的能源規劃中,只考慮到了可再生能源參與電量平衡,忽視了新的電力平衡技術和方法。而風電、水電等波動電源目前已成名副其實的主力電源,在這種情況下,老的能源規劃方法和技術手段顯然不合時宜,是導致目前棄水、棄風、棄光問題頻繁出現的根本原因。
“要從規劃、電網接入、負荷管理等方面統籌考慮,主動去適應中國風電光伏大規模接入的特點。”李俊峰說,“歸根結底還是觀念和認識需要統一,現在不是可再生能源規劃太多了,而是我們離實現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有專家建議,應利用當前能源互聯網的發展契機,推動可再生能源并網技術系統性提高,有利于促進公平接入。“當前我國電網系統對可再生能源的系統控制和接入技術能力有待加強,儲能技術的發展還要加快,還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對需求側進行有效管理,主動應對可再生能源的波動性特點。 試點先行:靈活有效的價格機制
“牽一發而動全身”
“保證可再生能源公平接入甚至全額上網,意味著可再生能源企業將賺得盆滿缽滿,若按照文件提出的‘火電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調節性發用電計劃’粗暴執行、強壓火電,對于火電投資企業來說并不公平。所以,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市場化機制,做好可再生能源優先利用、公平接入的利益調整,才能使改革推進下去。”某電力企業調度中心負責人說。
曾鳴告訴記者,目前依靠市場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公平并網,可能不會取得預期效果,一定的政府行政手段作為過渡,最后達到政府的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相協調的目的。在這種背景下,輔助服務市場和清潔能源調度機制可以進一步發揮作用。
利益的調整至關重要。但如何調整,眾說紛紜。有發電企業人士表示,風電光伏應該參加到現有的輔助服務市場中去,讓風電參與調峰調頻的相關服務;有電力企業調度中心人士更傾向于采用期貨與現貨相結合的模式——期貨合同,現貨結算,這種方法更符合我國產業發展的實際和可再生能源的特性;還有專家認為,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對于可再生能源的資源配置最有效,新能源的變動成本為零,建立現貨市場讓其與其他常規電源競爭優勢明顯,但劣勢是峰谷電價低,收回成本有困難,此時可以通過可再生能源補貼的調整,體現出國家鼓勵新能源發展的意圖。
“讓試點先行。可以選擇一個東部的用電大省,按照此次電改的精神進行試點,電網按照要求發揮高速公路的作用,在售電側按照改革的方向推進,在發電側可再生能源優先公平接入,建立火電調峰調頻的補償機制,如對參與調峰運行的火電機組,可以實施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政策,改變電站收益僅來源于發電量的做法,火電機組調峰、備用都可以有收益。”一位業內權威人士表示,價格機制和市場方案的設計、調度規則的設定和技術支持體系的設計,都是試點必不可少的因素,有效試點并及時總結,使之成為可再生能源公平接入能否真正實現的試金石,最終實現可再生能源公平接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