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促使電網企業把接入和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作為電網建設和運行的重要任務,積極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消納區域。
三是推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集中式與分布式同步發展,特別是能源消費量大的區域更加重視本地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能源發展,推動形成新型能源開發利用方式。
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和市場消納的同時,應落實責任的劃分和指標的制定。其中各省人民政府承擔行政管理責任,電網企業承擔實施責任,二者的責任類型存在差異。責任與義務并行不悖,在規定責任的同時也賦予了相應的實施手段。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實施方案,落實配套措施、發展市場的重任,指導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甚至是終端用戶統籌完成配額義務。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為地方政府根據自身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差異化發展本地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制度保障??稍偕茉窗l展和配套政策可自行確定,不搞一刀切。電網企業具體落實實施,對符合規定的全額消納,并配套輸配電設施建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需將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能源發展規劃并作為重要發展指標。鼓勵各地區制定超過基本指標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將配額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各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和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制定的重要依據。對于達到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先進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相應的電網企業,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相關建設布局、示范項目、專項資金分配和電網建設資金投入等方面也需要給予必要的傾斜。
需防“自己請客別人買單”
配額指標的制定要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需求,綜合考慮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電力消費、電力輸送、經濟發展水平和調整能源結構的緊迫性等因素,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相應電網企業服務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配額指標的制定分類也遵循幾條原則:一是本地資源充分開發和本地首先消納的原則;二是集中式與分布式并重、中東部和南方地區更多發展分布式的原則;三是跨區輸電盡可能多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的原則;四是經濟發達地區應增加地方財力投入的原則。
對此,可參考他國證書交易制度輔助配額指標的落實。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經營者(含個人)按照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頒發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作為對發電量的確認,證書所有人按市場機制進行交易。通過證書交易機制的建立,一是提供了一種市場化履約的手段;二是通過交易機制的建立,多元化籌措可再生能源發展資金,減緩國家可再生電力補貼資金需求壓力;三是通過證書流轉中的交易制度設計,確??稍偕茉措娏ρa貼資金的足額及時到位。
配額指標的制定應與可再生能源規劃、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目標和國家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具有直接相關。在配額指標考核中,與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節能減排考核掛鉤,超過基本指標部分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計入其能源消費的控制限額。同時,通過配額證書的交易機制,為將配額制證書交易納入碳市場交易、節能交易和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提供了制度接口。
此外,對于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區域,該類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超出本地實際消納能力,因此應率先承擔高的配額指標,避免出現“自己請客別人買單”的情況。【來源:,作者:陶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