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通知強調為鼓勵利用風力發電,促進相關產業健康發展,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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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感到疑惑,按照財稅[2008]156號文,風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從2008年開始就開始執行了。然而仔細觀察這兩個文件,實際上沒有變化。那么財政部新發布的財稅[2015]74號文為何沒有任何變化與升級呢?
據權威專家解釋,事實上,2001年相關主管部門在對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增值稅征收政策進行規范時,額外提到了一句風電也是“減半征收”。但“減半征收”在操作層面上來說也是比較復雜的。因此,相關主管部門在2008年的文件中提出了風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現在為了重新梳理政策,把之前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作廢后單獨進行規范,但風電相關文件又不在這個目錄里,所以就對風電單獨提出來進行了說明。否則,風電的征收政策就化為烏有了。所以,兩個文件實際上沒有變化,只是用單獨文件進行了規范說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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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場在運營期內,需要繳納三類稅:1、增值稅;2、銷售稅金及附加;3、企業所得稅。
1、增值稅:稅率為17%,繳稅基數為發電收入(上網電量×上網電價)。按照財稅[2015]74號文(或財稅[2008]156號文),即征即退50%。
2、銷售稅金及附加:針對風電項目,主要為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增值稅應繳(非實際繳納)金額的5%(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3%(參照《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另外,根據財稅[2005]72號文,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3、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為25%,繳稅基數為每年的風電場盈利金額;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得稅實行“三免三減半”政策(第1~3年免征,第4~6年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