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可再生能源規劃的問題,草案明確,依據能源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省級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開發利用實施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并組織實施。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規劃編制原則和具體內容,明確規定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開發的原則。規劃內容應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
近年來,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其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實施中的問題也逐步暴露,如規劃缺乏足夠資源評價基礎,規劃目標缺乏科學預見性,國家和地方規劃缺乏相互銜接,使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同電網規劃不同步不協調問題突出。
例如,我國風能主要分布在三北和東南沿海地區,由于電網建設薄弱,這些地區的風電難以輸送到負荷中心,同時,一些地方在不具備并網條件下,盲目擴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
因此,全國人大環資委認為,需要在法律規定上加強規劃的統籌協調,強化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同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的銜接,明確地方根據全國規劃編制地方實施規劃,增加規劃編制的原則和內容,有效發揮規劃的指導和調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