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案本請求仲裁費287,779.25元(已由公司全部預交)由公司承擔57,555.85元,阜新聯合承擔230,223.4元。阜新聯合直接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墊付的仲裁費230,223.4元。
(二)北京仲裁委員會對公司與阜新申華之間仲裁案件的裁決主要內容
1. 阜新申華向公司支付預驗收款28,710,000元;
2. 阜新申華向公司支付以28,710,000元為基數,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算至2014年11月30日為5,366,803.56元;
3. 本案本請求仲裁費285,083.88元(已由公司全部預交)由公司承擔57,016.78元,阜新申華承擔228,067.1元。阜新申華直接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墊付的仲裁費228,067.1元。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項進展對公司利潤的影響
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裁決對公司利潤不產生重大影響。
四、其他
目前,公司在2014年12月19日刊登的《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編號:臨2014-104)中披露的4宗仲裁案件,已有一宗和解、兩宗做出裁決,公司與吉林泰合風力發電有限公司間的仲裁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尚無裁決結果。公司目前無法判斷該仲裁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根據該仲裁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