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長達十年的謀劃,弱化版的中國式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終于面世。3月3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首次明確了2020年各省(區、市)能源消費總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在5%到13%之間,而全社會用電量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為9%。
業內人士認為,盡管目標與以往相比大打折扣,但文件的發布意味著有了保底的承諾,未來比例可進一步提高。而且,《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這對未來碳交易、碳金融意義重大,企業也可拓寬收益渠道。當然,這一切的實現需要系統性的政策配合。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用法律的形式強制性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在總發電量中所占的比例,并要求電網公司對其全額收購,對不能滿足配額要求的責任人處以相應懲罰的一種制度,目前其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日本等國家得到廣泛應用。
而我國在數十年前就已開始這一制度的討論。2006年隨著《可再生能源法》的出臺,《可再生能源配額管理辦法》開始被提出。2012年5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下發到各省(區、市)和電力公司征求意見。不過,如今最終卻是以《指導意見》的形式出現。
《指導意見》提出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產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其中,遼寧、吉林、黑龍江、西藏、甘肅、寧夏、新疆配額最大,為13%,上海、江西、廣西、重慶、四川、貴州最小,為5%。